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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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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自杀的中国招标(症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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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1#
发表于 2007-2-25 04:15: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标兵2007-02-17 10:04发表的:
现在对招标人也就是采购业主的制约太少了,而且也没法制约,否则招标变成包办婚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它的自己看看吧 [s:7]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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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12#
发表于 2007-2-25 09:28:48 |只看该作者
taylor,这和公司法有什么关系呢
引用第10楼taylor2007-02-25 04:15发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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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忠实坛友

13#
发表于 2007-2-25 14:17:26 |只看该作者
按现实招标投标的发展:没有人对招标的结果负责任----没有人对招标的结果负责任的招标必然结果不好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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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07-2-26 02:26:0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标兵2007-02-25 09:28发表的:
taylor,这和公司法有什么关系呢

1、一个企业的行为为什么要让其它与之无关的招标机构左右?

2、是谁在负责企业的投资活动?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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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15#
发表于 2007-2-26 08:40:45 |只看该作者
法律冲突根源于权力纷争。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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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07-2-26 08:45:57 |只看该作者
招标行业是个很奇特的行业,说不清楚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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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沈阳招标中心太牛了

17#
发表于 2007-2-26 13:58:02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加上一条,招标机构无限扩大化也是行业走向自杀的症状之一,招标公司过多不利于监管,新成立的招标机构政策法规不熟悉,初生牛犊为了自身利益什么都敢干,使整个行业的信誉受损。
建议大规模缩减招标范围和招标机构的数量,禁止通过竞争获得招标项目,加强监管清理敢于违背招标法规的人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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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8#
发表于 2007-2-28 10:28:46 |只看该作者
一、        投资与决策分离。进一步剥夺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即,剥夺招标人的定标决策权,甚至,不让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二、        赋予一个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太多、太大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是一个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又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临时工作小组。赋予评标委员会太多、太大的权利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个不太认同
18号令第45条上面写的清清楚楚,这个不管是采购中心还是代理机构都不能乱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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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9#
发表于 2007-3-6 21:52:49 |只看该作者
这些症状都存在,因为这些制度还都处在完善阶段,不知道谁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通常是一个办法解决了一个问题但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天雨虽宽不润无根之草,佛门广大难度无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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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0#
发表于 2012-12-24 11:26:41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企业招标,招标人确实应该享有充分的定标决策权,因为这时招标的实质就是民事合同订立过程中买方进行选择、形成合意的一个环节,不应有太多行政意志介入。但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而言,权力的制衡就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招标方决策者或执行者的个人利益很可能与公共利益存在悖离或偏差。通过相对独立的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督机构的参与有利于制衡招标人的权力,只是我国目前有些领域和地区的做法过于偏激,这几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尚不够合理,有待继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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