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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anz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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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提供一份电子版的医院/学校土建工程BT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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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5-26 14:53:10 |只看该作者
偶也很需要这方面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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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版主勋章

12#
发表于 2007-5-27 00:31:32 |只看该作者
找到BT文本没?一些朋友对BT文件的说法全是错的,呵呵,你不要受他们的误导,哪没找到,请及时通知我,我干个3个此类项目,可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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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7-2 16:08:08 |只看该作者
又学习了一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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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8-3 10:54:40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BOT公路和电厂项目的招标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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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9-7 13:02: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jnqiu2007-05-27 00:31发表的:
找到BT文本没?一些朋友对BT文件的说法全是错的,呵呵,你不要受他们的误导,哪没找到,请及时通知我,我干个3个此类项目,可帮助你!
我现在很需要,你能给我吗?谢谢
每一天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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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7-10-10 17:37:56 |只看该作者

BT招标文件编写指导及思路

一般来说,BT有两个联合主体,一个投融资,一个实施项目.不管怎么说如果你们公司是负责投融资则管理目标侧重于投资的资金的拔付和成本控制措施以及利润分配和提取时间
目前,不少政府投资的工程苦于缺乏预算内资金及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建设施工企业苦于僧多粥少,为了摆脱低价位的竞争,二者往往会一拍即合,以所谓的bt运作方式绕过政府部门明令禁止即带资承包的方式,其可谓用心良苦。
一、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方式是否合法
2006年元月4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该文件又指出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解读通知原意将其归纳为4点容易(不一定周延):1)容易产生地方政府项目建设扩张,政府投资项目一旦未列入本届政府预算内,就会失去有效监督和制约,刺激地方政府领导为了追求眼前的政绩,搞建设项目无序扩张,导致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不能落实。2)容易发生工程款的拖欠。相当一部分县、市、区还属于省级贫困单位,经济比较落后,财政十分困难,铺摊子搞建设老帐未还,又欠新帐。政府回购项目资金链断裂是必然的,势必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3)容易损害建设方的正当利益。一般来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量大,周期长,一个项目往往会跨二届政府行政首长任期,遇到财政吃紧,本届政府就会将责任推卸到上一届政府,扯皮一旦发生,损害的确是建设方的根本利益。4)容易败坏政府声誉。由于政府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上导致负面影响的传播,不利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四部委的文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阻止地方政府新的工程款拖欠,其用意是很清楚的。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方式在四部委通知中没有明确禁止,但在业内有争论,有人认为是逃避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变相的带垫资行为,要依照四部委通知精神,对建设方进行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建设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批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运行方式是有其历史过程:
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即建设—转让。它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兴起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方往往是集投资与施工为一体,也有投资方与施工企业分离形成合作关系,建设方通过自有或融资资金依约将建造好的项目完整的转让给政府方,政府方才予以买单,事前政府方不投分文。bt运作行时对减轻地方政府资金压力,缓解地方政府基础设施瓶颈制约,推进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上个台阶,无疑起着十分重要作用。
将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运作方式与四部委文件对立起来,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四部委文件并没有禁止bt运作方式,bt和bot所不同的是缺少设定特许期间的运营环节,其他本质属性都一样,既然bot、boot、boo都可以运作,排斥bt就毫无道理。其次缺乏法律依据,从四部委文件法律效力看,充其量是政府部门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至今国务院并未出台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未出台类似某些禁止性的法律,况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两个司法解释,都很能说明问题,即1999年12月1日通过,同年12月29日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第二个司法解释是2004年9月29日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运作方式不是十全十美,还有其局限性,但这种方式并不违法。法无文明规定不为过,这种形式不能受行政干预,而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二、注重bt运作的风险管理
1、建设方要做好合理风险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项目能否取得成功,事关建设方生死存亡的大事,这就要求建设方对投资项目作深入实际地调研,对项目的立项、批准与招投标、项目投资规模与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与回购期、项目资金筹措、项目资金来源与保证等、要使人大、政府有关议案的决议、文件、从立法与行政程序上将项目进入重大财政性投资与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之中,从形式到内容体现合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建设方为了急于求成,缺少事先的专业调研没有做好可控风险评估。某建设方在广东一家地级市搞市政工程建设,采用bt模式,整个工程分三期进行,每期工程不得低于1.5年,每期工程的回购期从该期工程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算,回购期为5年,回购资金将近7个亿人民币,政府承诺提供足额的国有商业储备用地作为投资建设人投融资的第三者担保抵押,问题是政府拿出15块可出让的商业用地作为抵押时,曾让该市一家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土地的总地价为5.5亿元人民币,但事实上这15块地的地价根本不值这个数,大部分地块尽是荒山坡、养鱼塘等,连基本的三通一平差得很远,拿这些地块向银行作抵押,申请融资贷款根本没门,但遗憾的是,建设方在决策时未到现场踏勘,以至于轻易相信资产评估报告书,当中标后发现问题晚矣,搞得十分被动。因此建设方不能盲目听信某些文件、报告,而要沉下去,眼见为实。
2、建设方要做好不可控制风险评估
不可控制风险是投资人难以驾驭的风险。因自然灾害,例火灾、洪水、地震或战争等造成的损失,因政府信用状况恶化造成工程款拖欠,融资的风险,因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造成项目收益损失的风险,建造或竣工风险管理……。例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风险应由政府方承担,如果政府的风险使投资方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政府方因同意或确定建设方有权获得延长工期、以及有关费用的总额,加入合同价格中。再例如为了防止政府信用状况出现问题,防范于未然,应当在合同依据上写明地方人大与行政机关从程序上将项目进入重大财政性投资与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项目为政府采购对象,按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与分类表》实施,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新的拖欠。
作为建设方,囊括政府承担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压力可想而知,只有科学地评估风险,才能有效地确定和分配项目各方控制风险的范围和程度,将风险化解为最低概率。
三、bt文本制作要注意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方式运作,有的项目并未列入本届政府财政预算内,如何防止新的工程款拖欠,亟待建设方研究和认真考虑的课题:
1、建设方要强调政府担保的可操作性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运作时,建设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土地抵押条款,当建设方(投资方)与融资银行签定融资合同的同时,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分别与融资银行,建设方(投资方)签订相应土地抵押担保协议,为本项目银行融资、以及建设方的自筹资金投入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合同应经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抵押土地,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可出让的国有商业土地。为本项目银行融资提供的抵押土地应满足融资银行的需求,向建设方自筹资金提供的抵押土地的要求参照银行的要求确定。
土地最迟应在工期开工日10日前完成有关手续,否则会影响建设方(投资方)向银行融资,政府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还应注明抵押土地的释放。
为了保证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回购款,在征得抵押权人即建设方同意后,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将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政府不能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项目回购款,建设方和本项目的融资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
政府提供抵押土地必须是清洁的、无瑕疵的,抵押土地才能释放,否则建设方有权拒绝bt项目运用。现在不少建设方本着从企业自身长远利益考虑,与政府合作搞bt项目,眼睛睁着地块,以项目取地,以图实施产业转移又称二次创业,这本身无可以非议,关键这是一步险棋,一步走好,满盘皆活,一步走错,满盘皆输,故要三思而行。
2、建设方要强调政府承诺的可行性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运行模式,政府的信用是bt项目运作成败的关键,在bt项目合同中政府必须郑重承诺,保证无条件、不可撤销、完全收购投资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bt项目全部内容。政府在bt项目工作中的任何延误、工程结算和审定工作的延误均不减少其回购责任。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财序(2001)21号],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回购资金,保证项目回购款项足额及时支付。
为了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回购资金来源。首先政府财政城建预算资金首先用于按时、足额支付本bt项目所需的采购资金,其次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应首先用于本项目的回购。合同中对回购期、支付日、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必须加以明确,特别是当政府未能按时支付合同回购款,应当承担建设方延误期内的融资款,并向投资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额由双方商定,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政府的承诺是bt运作的根本保证,承诺是否兑现,关系到bt项目的命运。因此在bt项目中要有专章体现,这对制约政府诚心履约是大有好处,坚持这样做,才能切实有效保障bt项目运作安全落地。
3、建设方要注重回购价款的确定
回购价格包括回购本金及其回报两个部分
回购本金的确定包括工程建安造价以及建设期利息
工程建安造价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结算方式:确定工程结算采用何种形式,不管采用哪种形式,均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及投标报价中未列入综合单价的项目,以投标文件列明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结算标准:确定造价结算标准,明确以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区的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相关结算文件的计价办法执行。
3)结算单价:根据政府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和投资方的投标单价,确定投资方的中标工程建安造价。
建设期的利息
工程建设造价的建设期利息=工程建设造价×50%×建设期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建设期年限期基础贷款利率(建设期年限以实际施工年限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应政府方的要求提前竣工,投资方除按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外,建设期利息仍按计划工期计算。若是政府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工期顺延外和补偿投资方损失外,延误期间建设造价的建设期利息=工程建设总价×建设期央行公布的建设期年限期基准贷款年利率加2.5%×被延误工期。
如果因建设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的利息由建设方承担。
回购期回报的确认:
bt项目回购期内回购本金的回报,分两部分组成:工程建安造价的投资回报率,建设期利息的投资回报率。
bt项目涉及的领域宽泛,涉及金融、法律、技术、程序等诸多方面问题,可以说bt合同越是科学、详尽、周密,合同成功率会越高,一部好的bt合同文本是bt项目成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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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8-2-26 14:54:27 |只看该作者
顶啊!!!我找bt项目的已经几个星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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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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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8-2-27 14:17:24 |只看该作者
在我国,BT投资建设模式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融资项目运作模式。BT模式是Build-Transfer的简称,译为建造-移交,是企业或其他私营机构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并与政府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项目融资、投资和建设方式。具体是指由该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或所属机构(简称业主方)为某项基础设施提供的建设特许权,作为项目投融资基础,而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BT投资建设方,简称BT方)。在协议条件下,负责整个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并承担风险,在工程完工验收并启用后,立即将所建项目移交。由业主方按项目的回购价格一次性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本息。投资者不拥有项目的经营权,其投资回报一般由项目发起人采用固定价回购方式,给予投资人现金流量补贴,以便投资人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对于BT投资建设方来说,则是通过高效的项目管理提高资产收益,最后资产转为资金的动态增值循环,获取工程实际成本与标价之差也就是投资回报。

BT模式的运作特点

BT模式有着自身的运作特点,下面从其组织形式,法律特征,执行流程和运作特点等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 组织形式
其简明结构是业主-BT投资建设方-总包商-其他单位。BT模式中项目相关方主要有: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二)法律特征
BT模式的主体双方为政府或政府机构(业主方)和民营或外商投资机构(BT方)。由于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政府机构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其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已涉及到了经济、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业主与BT方既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同时,又兼有监督和被监督的法人关系。业主必须权衡基础设施这一准公共物品和投资者的利益,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和相应的监督管理权。BT模式中的参建方包括业主、BT方,银团,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原材料及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等,涉及的内容有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而涉及参建方由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BT投资建设合同,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等。
(三) 执行流程
项目准备阶段。首先由项目所在国家的政府对拟进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准备对BT投资建设方进行特许招标。项目招标阶段。业主确定BT投资建设中标方后,就项目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确认,形成法律文件。项目建设阶段。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各方。在建设期间,BT方按照相应的合同进行管理,按照预期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工程进度有序进行。项目移交阶段。在项目建成后,或者BT方在特许期限内违约,业主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违约,项目迫于不可抗力而停止建设等,BT方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业主)。正常移交后,业主应向BT方支付一定的项目回购款,支付时基于项目建成后的技术规格。
运作特点:由于BT模式的项目的特许权不具有获得特定经济效益的能力,BT方的投资成本和回报来源于项目收益以外,超出了项目本身的现金流的范围,不具有有限追索特点。其投资回报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分期偿还,构成了业主实质上的债务,而BT方由于投资而获得债权。BT模式的风险实行有限分担,BT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承担了融资、投资、支付、管理等建设风险,而其他的项目决策风险,建设期后的其他风险将由业主方来承担。

BT模式运作流程

BT模式中各方相互关系可以从融资流程,项目运作流程,各工程信息流三大关系流来说明:
(一)融资过程
合作银团与BT方签订BT项目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包括:BT方聘请合作银团为财务顾问,而银行对该BT项目提供全面的财务支持;银行承诺对BT方的流动资金提供补充贷款,在BT方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贷款以补充因BT项目而造成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流动资金的需求;银团承诺对BT方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为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业主对BT方出具全额付款保证。BT方与银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银团以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为担保与BT方签订贷款协议。
(二)项目运作流程
BT方通过投标方式取得BT项目的建设特许权,在双方各方意愿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再由BT方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各阶段或各分项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特殊条件下由业主和相关方产生的合同关系,应实行移交合同手续。然后组织各项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最后工程竣工后,实施项目验收、备案和移交。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的相关部门对各相关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费用、安全等方面实施监控。
(三)项目信息流
信息流的走向从上往下应是政府相关部门-业主-BT投资建设方-施工和设计的监理单位-施工、设计和制造单位;相反,下层的信息流上传则相应是一个逆向过程。同一个层面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就可以横向传达。

BT模式的优点

BT模式的实质,是将经营管理权由政府实施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民营化,为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模式,提供一种新的途径和选择方式,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
项目实施BT运作模式,对政府、民营资本、参建单位和社会都有一定的利益。利用BT模式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流动,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从而优化配置社会生产要素和有限资源,合理分散和分担风险,减少社会净损失。
政府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取决于财政政策的适当运用,在国民经济存在总需求不足时,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使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差额缩小或平衡。BT模式吸纳社会资本进入基础建设领域,使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得到顺利实现,BT模式在不要或少要国家投资的前提下,达到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一种务实的控制债务规模而又引导内需,扩大消费的渠道。同时,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使政府的有限资金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另外,将建设期间的风险大部分转移给BT方,使政府处于“有利可图,无险可担”的有利地位。
BT投资建设方:BT模式是BT方运用金融手段面向市场竞争的一个主要转变,是有实力的承包方参与市场开拓,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的手段。同时,激发政府、银行和财团的投资兴趣,创造项目的投资机会,提高了BT方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提高资本运营能力,从而扩大承包任务来源和利润空间。同时,通过与政府、银行、参建各方的强强联合,对提高BT方企业信誉和未来的生存发展都将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
银行财团方面:BT项目为银行、金融机构或私人财团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采用BT模式可以将相对分散的大量资金集中起来,投资建设分散资金所不能实现的项目,而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二)提高运作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净损失
BT投资项目一般为经济发展的社会急需项目,采用BT模式,有利于在投资建设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使项目尽早建成,发挥作用。在各方互利互惠的前提条件下,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项目本身的运作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净损失。

BT模式的缺点

但由于BT项目通常规模较大,投资较多,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涉及的项目相关方较多,相应的项目各方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在具体运作时也要关注凸现的一些相关问题:
(一)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都各具特色,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往往是双方谈判中不宜达成统一的难题。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二)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而且很多参建方均有自身熟悉的项目操作模式和方法,要在统一的项目模式框架下运作,都存在较长适应和磨合期。并且,虽然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和利益目标,但也存在互相矛盾的局部利益。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同时就工期费用提出索赔,从而减少项目的投资额,提高投资收益率。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三)BT模式在我国刚起步,面临的风险大
由于BT模式诞生的时间短,是新生事物,而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同时,BT方也面临着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资活动的周期性以及时滞性等投融资风险,设计施工质量风险,金融市场风险,回购风险和政府违约风险等等。这些都需要国家对BT模式从立法的角度,建立风险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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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8-3-14 14:15:16 |只看该作者
谁有具体的土建BT招标范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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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8-3-14 14:17:03 |只看该作者
你们贴的资料BAIDU都可以查到,我想要具体的招标文件,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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