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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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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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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1#
发表于 2014-6-4 15:36:54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的确要仔细学习。该方案是有很多创新,基本上是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来制定的。
(2014-06-04 12:01)
相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中的招标投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部分组成的总体架构来说,本征求意见稿整体架构涵盖内容要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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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4-6-4 15:47:07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相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中的招标投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部分组成的总体架构来说,本征求意见稿整体架构涵盖内容要多很多。
楼主,从这个征求意见稿中都看到了什么,请讲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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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6-5 09:06:55 |只看该作者
敷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而已,
对我们平台的建设起不到蛮大的作用,确实,我想即使是李总理牵头的话,效果也不过如此,真正需要改革的内容,确实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中南海的那七个人不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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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4#
发表于 2014-6-5 10:02:51 |只看该作者
感觉这个中心的作用不是很大,只是把几间房子里的事情放到一间房子里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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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14-6-5 10:03:21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从这个可以看出,基本上有以下几点可以确定:
1、这个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并不直接组织招标,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只是提供场地,给中介公司来招标,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服务范围。
2、基本上确定是"几合一"式的,就是在原有的各唱各的戏,统一到一个戏台上来。
3、相关的 .. (2014-06-04 10:42) 
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本来就没权审啊。在怎么搞也要在《招投标法》和《条例》的框架下进行,县级不设平台《条例》中早有规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才可根据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场所,现在很多交易中心的做法都是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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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4-6-5 10:25:0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按照此方案严格执行,也是很好的,希望不要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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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7#
发表于 2014-6-5 10:41:37 |只看该作者
“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整合建设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否可以理解为县一级已经整合的予以保留,不再新整合,和一开始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内容差了好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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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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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18#
发表于 2014-6-5 11:01:19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还是太宏观和空洞,发改委想有所作为,不是那么容易的!不抱希望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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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6-5 11:21:34 |只看该作者

回 师父 的帖子

师父:

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本来就没权审啊。在怎么搞也要在《招投标法》和《条例》的框架下进行,县级不设平台《条例》中早有规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才可根据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场所,现在很多交易中心的做法都是在违法。
很多交易中心的做法是违法,那说明这个"法"的本身就有问题,法不责众!做法是违法,但行之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哪个法规定了没权审啊?只能任由社会中介去廉洁自律吗?
采购法是有这条"市级以上"才能设集采中心,事实上,就因为这条,让财政部门"采管不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最终让每一项采购都鹰过拨毛,越买越贵,由各单位的自行采购的"小贪",变成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的"群体贪腐",这一法律的不足,让多少轻而易举就贪腐的财政部门官员进了牢房.为了防止腐败的发生,各地不再限于"市级以上"设集采中心,而是让所有县级都成立集采中心,让"采"和"管"分离,这也变成多年来,市级考核县级廉政建设的必须项.
一部由财政部门的采构制度升级为法,这也让这部法天生就变成财政部门的自留地,执政者通过十多年得出的采管分离制度,这是作为负责的政府对法的有效补充,能称之为违法吗?
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案如果不重视招标采购这段发展历程,把原本已打上补丁的一些有效制度和做法否定,让时光倒流到十多年前的法,只能说,这是法律的倒退,也是时代的倒退!
工程招标、水利、国土等,哪一项都得经过财政支付,为何只有政府采购让财政部门有了监督管理权?而别的行业招标项目同样经过财政支付,却由行业部门来监管?只能说财政部门没有把吃到嘴里的肉给吐出来。
采购法立法时,财政部把持着原本由财政部门负责的权力不放,虽然采购法实施后,在这部法中,还是由财政部门来主导,然后只让市级以上才能成立集采中心,全国众多的县级还是不能有集采中心,结果当然是财政一家独大。
而如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方案时,和采购法立法时不彻底一样,即得利益者死死咬着十多年前的采购法,完全没有从大局出发,完全没有正视法律的不足,完全没有“割肉”的心理准备,是害怕财政自已审批的众多的代理招标中介造反吗?让以谋利为目的的社会招标中介去“廉结自律”,真是天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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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4-6-5 11:49:17 |只看该作者
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不得行使或代行行政审批、备案,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还是独立的,不应整体划入交易平台(即使划了也会单独挂牌),只不过在操作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在平台上运行,和其他社会代理机构的地位是等同的,都是操作办理机构。
2、不得审核招标文件。这里突出这一点的原因,应该是因为当前大多数交易平台都在行使审核招标文件的职责。不管是从法律法规还是责任主体来看,审核招标文件都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内部流程,而非监管部门,更非交易平台的职责。但鉴于当前各地流行此做法,这里提出来强调一下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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