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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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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第一轮之后要公开价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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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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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7:26:51 |只看该作者
以上的理解有误。不能透露价格指的是谈判小组和单个供应商谈判时不可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价格,防止偏袒部分供应商。假如不公布价格,如何竞争。我觉得正确的理解是,单个谈判时不公布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但是可以统一召集所有供应商公布价格,再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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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2#
发表于 2014-9-25 11:18:05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以上的理解有误。不能透露价格指的是谈判小组和单个供应商谈判时不可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价格,防止偏袒部分供应商。假如不公布价格,如何竞争。我觉得正确的理解是,单个谈判时不公布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但是可以统一召集所有供应商公布价格,再次报价. (2014-09-24 17:26) 
你好 我个人理解是这样的 如果向您所说 那谈判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必要不可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吧 反正等会还是要一起公布 其次报价不见得是不公布就没有竞争 询价也是一次性报价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前谁知道对方的价格 都是根据自己单位实际情况 考虑报价 这就和谈判时一样 知道对方的底牌才可能导致恶意竞价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我个人认为还是在不公布所有供应商价格的情形下 统一书面报价 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样才彰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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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13#
发表于 2014-9-25 14:23:33 |只看该作者
虽然我至今还没有找到官方的理论作为依据,但是我觉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扩展思路的话题:

为什么在第一轮不建议公布报价呢?理由如下:

         1、如果第一阶段公布报价,那么招标采购单位是赤裸裸的给有限的投标人(有限指开标后不会在有新的投标人加入)制造了温室环境,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嘛。各投标单位心中也都了“指导价格”。 天时地利人和,从而引起围标、串标易如反掌。
        我想:这样反而限制了竞争吧!招标采购中的投标报价的竞争应当基于市场价格波动环境下与所有潜在供应商的竞争,所以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不该在有限环境下公布,作为最终报价的参考。

        2、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并不是为了一味的压价才产生出来的,多轮谈判和报价的目的不在于此,这是误解。
        政府采购法中容许在开标后协商价格的只有单一来源采购,因为它全程只有一家供应商。从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四类项目来看,采购需求中标的物技术参数的不确定性才是使用此种采购方式的亮点。类似二阶段招标,第一阶段的目的是“集采众长”确定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参数,从第二阶段开始才是进入传统的开标阶段。所以对于“何时公开报价”?我认为应该是在确定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和合同条款”不再变更递交最终报价后对参与的投标人予以公开,然后进行传统的评标过程;在“成交结果公告”阶段向社会公开。

        3、本帖中多次提到的第一次报价和最终报价,容易被误解为竞争性谈判只有两次报价的机会。
        其实不然,在采购需求技术和服务及合同条款的不断变动下,在最终报价之前我认为可以有多次的报价机会,而且这里所指的多次也不局限与只报总价,比如:调整后的技术参数各位投标人报价后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技术需求后再次报价,在预算固定的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可以采购到性价比最高的标的物(即花同样的钱买到更好、更适合本次采购需求的标的物),这个亮点是不可忽视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每一次谈判内容的更改只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服务及合同条款”,其他内容是不可以改的,而且需要在《谈判文件》中事前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二: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第三:何时为最终报价需要明确告知各位投标人,请其慎重报出最后一次价格,此价格将作为评标的依据。
        由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也就不难理解了:因为在最终报价前,谈判文件的各项内容还没有被正式确定,即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只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投标人对是否响应投标具有选择权,即可以撤回投标。只有到最终报价阶段,投标人才提出定稿的响应文件即生成内容明确且具体的要约,时间结点才到达传统的开标唱标环节(公布最终报价),由此才受撤销投标文件不退保证金的条款限制。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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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4#
发表于 2014-9-30 09:07:31 |只看该作者
不认同以上说法,假如法律愿意是不能公开价格,为何不使用“公布”一词?而是使用“透露”一词?
透露明显是私下告诉意思,而公布是光明正大,有何不可?假如因为害怕恶意竞价而中断了继续降价的趋势,岂不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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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14-9-30 09:15:07 |只看该作者
在我的采购实践中,竞争性谈判是降价幅度最明显的一种采购方式,而公开价格是迫使供应商让步的最有效的办法。假如不公布价格,难免出现采购人心意暗许的情况。我认为,只要事前说明报价的次数,公开价格对每一个竞标者来说是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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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4-9-30 15:18:37 |只看该作者
74号令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在这种情况  最终报价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是否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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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7#
发表于 2014-9-30 15:29:33 |只看该作者
不公开价格,供应商觉得我的价格已经合理,为何谈判小组要求我一次又一次的报价?不是很奇怪吗?
假如一开始就规定了谈判的轮数, 不公开价格,供应商怎么知道降价幅度?多轮报价的意义又何在?最终价格达不到采购人的预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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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8#
发表于 2014-10-2 21:33:42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以上的理解有误。不能透露价格指的是谈判小组和单个供应商谈判时不可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价格,防止偏袒部分供应商。假如不公布价格,如何竞争。我觉得正确的理解是,单个谈判时不公布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但是可以统一召集所有供应商公布价格,再次报价. (2014-09-24 17:26) 
我也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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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9#
发表于 2014-10-2 21:35:58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虽然我至今还没有找到官方的理论作为依据,但是我觉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扩展思路的话题:

为什么在第一轮不建议公布报价呢?理由如下:

....... (2014-09-25 14:23) 
如果是两阶段的话,第一次不报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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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0#
发表于 2014-10-2 21:38:02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业主主张公开报价,目的就是要压价。我没有什么理由反对。为什么法里对这么关键的问题视而不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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