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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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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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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0:40:13 |只看该作者
高老多注意身体保重[s:56]
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理论参考栏目。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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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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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1:47:15 |只看该作者
高老多多保重身体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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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0:12:1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网友对我的健康的关注和鼓励 !!

我再接着发 :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2

    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应该努力合并。

我国率先通过了 《招标投标法》。我的理解:主要原因是以余杭教授为代表的中国知识分子,比较早的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上,理解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概念,而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等部门的领导(特别是朱镕基),也很快的认识到这一点。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一种特殊的采购(俗话说“买”)的方式,是“国有资产”涉及的采购中最突出竞争的方式。抓住了这一点,就像抓住了 “牛鼻子”一样。所以,短短几年,人们从未听说的“招标投标”迅速普及 ……

余杭说过,《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包括了有关“政府采购”。  

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行动相对迟缓,主要是配合计委、经委工作。一旦认真起来,有关工作开展的更加正规。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

以我看来,它们有基本上的共同点:《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即不光是政府部门,也包括了有关事业单位,也包括了利用国家资源,从事有关工作的项目。包括了根据国家利益对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政策性规定”,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

而《招标投标法》更多地关注使用“国有资金”的情况,也就包括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为主的单位)的情况;特别突出地规范了招标投标的有关程序问题。

可能,这样由两部法律规范几乎同样的事情,(人们通称为 :“公共采购”),在世界上,可能仅此一家。在国际上,人们更多地采取“现代政府采购的理念”,即“政府采购”不光是指“政府部门的采购,也包括影响公共利益的国企和组织机构的采购……”

“两法”有着难以避免的不足或者说缺陷:

《招标投标法》因为是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来描述和规范的,除此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没有提及。《招标投标法》主要借鉴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但是,采购指南谈到采购问题,除了突出“招标投标”以外,采购方式一共列出6种方式。而在我们这里,如果应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就不太好解释。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需要有法律特殊规定的,也难以列出。……

为了两法协调,在《政府采购法》中特别规定:【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所以,财政部门特别制定了特别政令,规范“设备”类别的招标。

这在协调之余,也引发不可避免的冲突。

什么是“设备”什么是“工程”?

不仅在汉语语言中没有明确的定义;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常见的电梯,也许,采购人购买1-2台电梯,就算做“设备”,而有关的安装调试,就算做附加的工程了。可是,购买100台电梯的时候,是不是一般都会算作“工程” ?投标人也可能是“工程公司”?如果,加上计算机群控,那就更复杂一点了。究竟,几台算“设备”?什么情况算“设备”,什么情况算“工程”?没有一个科学的明确的说法,也很难有规定。

不管怎样,我们应该规范的是“电梯”范围的采购招标程序,而不是随人们分类(分类归结于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不同;或者是交通火车站用电梯;百货商场用电梯;医院用的电梯……)。而不应该程序上有很大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政府采购法》也已经实施12年了。两法的合并问题,不少专家学者断断续续总有议论;但是,从高层来看:有没有合并的意愿?有没有合并的时间表 ?有没有启动合并以及修改的意见草案和调研 ?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

未来的合并后的统一的法律,以叫做《公共采购法》比较适宜,那样,不仅包括了现在的:“法定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而且,符合国际上的现代理念——相对与私人采购而言;还避免了”谁吃掉谁“之类的中国特色的问题。……

回顾历史,我感触最深的竟是:在开展招标投标的初期,即上个世纪的80年代90年代,人们的称呼总是:“兄弟行业”;“兄弟公司”,用其表达对于计委,经委,建设部,交通部,商务部等等;或者,用于北京公司,天津公司,南京公司,广州公司,重庆公司,西安公司……,那是一种亲密合作,共同奋斗的关系;

而如今,我却常常听到“九龙之水”,“两法冲突”等说法。……

我不由的反问自己:究竟是这个世界变化的太快,还是自己“老年痴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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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0:22: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应当放下重担,用几年时间来调整身体。把身体调整好再继续前进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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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3:47:30 |只看该作者
写的太精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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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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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7:34:17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感谢楼主分享招标采购经验,楼主是太爱自己从事的事业了,而又太担心这份事业的未来。是的,在我们国家,一时半会是难以改变现实的复杂,所以楼主忧国忧民,而又心力憔悴,同时非常希望国家尽快把招标采购这份事业规范好。谢谢您,高老,我们支持您,希望您在保重健康的情况下,多把宝贵的经验带给大家!再次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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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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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09:40:49 |只看该作者
高老师保重身体![s:125]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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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21:59:03 |只看该作者
作为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两法冲突就感受更深了,高老的话说道点子上了[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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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0:57:56 |只看该作者
接着发 :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3

四、关于 公共资源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我对前者,一直是有疑惑的。

1、什么是“公共资源” ?

人们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定义。

顾名思义,“公共资源”,是指那些有形或者无形的资源,资产,属于国家和社会公众所有的资源。比如:土地和各类房产;各种石油、煤炭和金属矿产;电力和输送;河流湖泊;海洋和水产品;公共交通;各种媒体:报刊,杂志和电视;互联网;有关媒体组织的广告“招标”,等等。……

谁说只有四种 :“政府采购;工程交易;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就代表了主要的公共资源的利用 ?

2、公共资源中心和现状和不同意见的争议:

目前,全国已经有“公共资源中心”1000多个,而且,不断增加。

主张和赞同“公共资源中心”的人们的观点主要是:

1)公共资源中心,整合了各部门的资源;

2)公共资源中心,打破了“同体监督”的僵局;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更加科学,有利地防止腐败;

3)招标投标评标的具体做法,更加灵活,更加方便;


而反对意见则认为 (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表的专题文章为例):目前的公共资源中心有4大问题

1、地位不明;

2、管办一家,更为混乱;

3、不能独立继续工程招标投标,不应取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4、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而与此同时,财政部接连发文,强调 “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不应被剥夺。……

我的看法是:

1,公共资源中心,无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大家引用法规条文,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条规定说得很清楚,是“规范的场所” 提供服务,而不是取代其他的“招标投标的执行机构”也不是“监督机构”。也可以说成是某种“平台”。

而且,此项规定强调了“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引用它来说明问题,是毫无根据的。

那么,也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就我所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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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1:00:55 |只看该作者

2,公共资源中心,在加强地方领导的权威的同时,消弱了有关行业部门的权威和具体指导作用。

我们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一直是“条条和块块两者结合的管理体制”。“条条,指的是从国务院到各部委,再到各省市,再到各区县的主管机构……这样的行政管理体系”

而“块块”指的是:从各省市人大和省长、市长,到各区长或各个委办,再到下一层,各个科级单位……。

两者结合起来,有关政令,才能畅通无阻。

现在的“公共资源中心”,强调了地方权威和具体统一办事的效力;但是,有意无意的隔断的“条条”一方面的权威和执行力。

所以,我感觉:这里的反对”九龙治水”问题的效果,可能是出现 “天有十日”的问题.(民间传说:后羿射日.)或者,可能导致:“三国演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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