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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ngch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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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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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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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4:57:50 |只看该作者
纪委有时手是伸得长。但一般是通过监察局发监察建议。财政局又不敢不听。那就看你理由充分不了,理由充分就对废标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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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15-1-23 17:14:39 |只看该作者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
纪委有时手是伸得长。但一般是通过监察局发监察建议。财政局又不敢不听。那就看你理由充分不了,理由充分就对废标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你是在提建议还是在害人?还是告诉楼主,这个事就这样了,要不你去法院起诉看看,也够腹黑的。
在所有政府序列中,还有纪委监察不能管,不敢管的事?
再说,行政诉讼谁去当原告?招标人是绝对不会的,财政局更不会。你是让代理机构去?你想让这个代理机构在当地消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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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3#
发表于 2015-1-24 09:27:47 |只看该作者
标途 老师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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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15-1-24 09:34:00 |只看该作者
经过老师们指教,我个人觉得应当这样。1、本项目为货物招标,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法》,同一品牌的货物技术参数应当一样,仅凭技术参数等一致不能判定串标,2、《政府采购法》,仅对恶意串标住处处理,从立法的角度讲,可能也不是对一般性一致做串标处理。3、纪委无权做串标处理,纪委是管人的,不是对事的,只要评委、监督、代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纪委无权处理。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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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5#
发表于 2015-1-24 11:23:08 |只看该作者
实践中多品目招标确实存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中对此一般作仅一家入围处理的原则,为什么评审委员会没有对另一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呢?如果这样做了,就不存在后序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认定的问题或在评审阶段就避免了他们之间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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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6#
发表于 2015-1-24 22:30:33 |只看该作者
纪检怎么知道不同的投标文件高度一致?
投标文件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招标人和评委和现场的招标代理之外其他人不应该知道。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但是废标只能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或最终由法院认定串标而废标。其他部门无权认定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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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17#
发表于 2015-1-25 10:17:50 |只看该作者
纪委管党员干部。财政局的监督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营私舞弊和违反*党纪国法归纪委管。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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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8#
发表于 2015-2-8 20:03:09 |只看该作者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你是在提建议还是在害人?还是告诉楼主,这个事就这样了,要不你去法院起诉看看,也够腹黑的。
在所有政府序列中,还有纪委监察不能管,不敢管的事?
再说,行政诉讼谁去当原告?招标人是绝对不会的,财政局更不会。你是让代理机构去?你想让这个代理机构在当地消失吧!
(2015-01-23 17:14)
我无语了,原告当然是被废标的投标企业,被告是财政局,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废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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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玉其内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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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08:21:59 |只看该作者

回 jerryhh 的帖子

jerryhh:我觉得串标及处罚应该是财政部门的责任,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对事不对人,仅对事件进行判断和处罚。纪委的责任应该是对人不对事,是个人违反了党纪,对其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2015-01-22 16:04) 
纪委只是责令财政部门废标,查处串标理应由财政部门履责,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招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都应对事对人调查分析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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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0#
发表于 2015-2-9 09:12:30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实践中多品目招标确实存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中对此一般作仅一家入围处理的原则,为什么评审委员会没有对另一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呢?如果这样做了,就不存在后序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认定的问题或在评审阶段就避免了他们之间串通投标。 (2015-01-24 11:23)
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如果招标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应只作为一家计算,而不是作一家入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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