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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lmm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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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转帖) 【讨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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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4:00:52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本主题帖探讨的是接收迟到的标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探讨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以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标准,至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2015-05-05 13:32)
赞成 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合法性与合理性有一定区别 我们作为代理机构人员应当按规定执行 如不合理 相信相关部门会在之后的修改程序时予以适当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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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4:04:46 |只看该作者
讨论应基于一定前提,如果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此情形下的处理似乎并不可那般“灵活处理”。
文中举了一个特定情形下的例子,证明这样处理的合理性(肯定不具合法性),我也可以举一个特定情形下的例子,证明其不具体合理性:某投标人找了两家意欲“陪标”,先行提交了标书,至投标截止时间时,只有他一家投标,于是陪标的两家佯装迟到,意欲争取招标人(代理机构)灵活处理。可想而知,那家肯定同意;可想而知,这种灵活处理既不具合法性,也不具合理性。[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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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6:26:34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 :

第一,看看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

招标投标法 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注:红色是本人加描的。

而楼主的文章,认为:只要做了工作,让其他两家签字,承认要等另一家;就可以合理合法的不按规定准时开标 。!!

那时明显的违法!!!




  第二,我经历的世界银行项目招标的一个实例 :

大概是 1992年;我们从事的世界银行造纸项目的“二次招标”,举行首次开标大会。地点是天津大礼堂。

一家很有优势的投标人没有到;据说投标文件是邮寄的。招标人很为之惋惜,听说,光是为了做投标文件,他们就花费20万美元。他们特别向世界银行提出申请,可不可允许其参加,不因外部邮寄原因而拒绝 ?

但是,向世界银行申诉的结果,答复:既然已经定了规矩,就应该遵守,不能随随便便的“意外”;“特例”。邮寄的风险,属于投标人自己应该想到的。

而另一家德国投标人,也是邮寄的;但是,有其中方代理人在天津,就赶紧去邮局查询,并并找到和领出,亲自送到投标地点。最后,他们中标了。(是配套设备)。

这件事,当时传说的大家人人皆知,以后,重要投标情况,很少不经人员亲自递交的。

第三 、我的同事经历过的一次例子 :

2002年初,天一公司喷气织机国际招标项目,这是必须上网公开招标的项目。到开标时间,上午10点整,只有两家投标。第三家是个日本公司,联系人先是打电话来说,很对不起,他们的车子在高速公路遇阻,可能晚到一会。因为不足三家不能开标,我们和另两家商议,稍等之。但是,打过多次电话,左等右等还是没来。最后,我们知道,他们还在北京呢,根本没有打算来。怎么办?招标公司和业主单位立刻开车去北京汇报,机电司特批准两家开标。

那时,招标投标法还没有实施细则;在特殊情况下,特使办理是可行的。

而现在,有了实施条例;即应该按照条例办理了。

第四、政府采购专家,江苏省政府采购处长 吴小明举过一个案例

大概是:一个大学物业管理的项目,已经是第二次招标了,不够三家;正在此时,迟到竞价5分钟,第三家投标人到了。可不可以“变通”?

三家投标人商定 :写出书面保证 :绝不应为此事,投诉 !并在 摄像头前,正式作出保证 。结果,招标人认为,反正第二次招标,没有三家,也办不成……就同意了。

但是,一旦宣布中标结果;没有中标的厂家立马就告状 !


视频: 【第五期政府采购公开课】吴小明:政府采购案例分析2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kwNTQ2NjE2.html?from=s1.8-1-1.2


最后,这只能是废标。

链接网址 :

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视频;

整个视频 64兆,大约 18分钟。开始部分案例。

吴小明的结论 :

第一,能不能允许迟到的标书投标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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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6:36:5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对于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形,只要招标程序,时间没有问题,最理想的是允许2家开标或一家开标。这即兼顾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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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6:41:22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好讨论的,法律法规已经写得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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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7:34:25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对于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形,只要招标程序,时间没有问题,最理想的是允许2家开标或一家开标。这即兼顾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2015-05-06 16:36) 
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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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21:19:17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不敢苟同 (2015-05-06 17:34) 
必须苟同,而且还要加上一条,评审后不足三家也要出结果。

这个不足三家就推倒的规定看似公平,其实对认认真真做事的那一两个投标人来说才是最大的不公平,为什么要为别人的失误买单啊?而且自己的价格都暴露了,二次招标又吃亏。

还是当初世行的规定合理,只要有人来投,就评就开就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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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3:34:22 |只看该作者
gzztitc:

我的看法 :

第一,看看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

.......


双手赞同!
1、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不能在有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搞创新。
2、政府采购行为,要时刻准备上法庭或者某些机构应对投诉和质疑,甚至还要应对不良媒体的各类误导宣传。
3、政府采购在中国起步较晚,一切都在完善、规范中,有诸多不合理、不方便的不尽人意的地方。即使如此,也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框框,否则说大点,法制中国永远实现不了,说小点,被人投诉了,上法庭必败。
4、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国家级部门,应该加快政府采购立法、立规工作,统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没有标准的做法;应该及时修订过时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
5、需要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太多了,列举几个,供应商黑名单怎么用?什么范围?统一专家库的建立和分级管理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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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22:00:19 |只看该作者
我赞成作者的观点!招标失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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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08:21:52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对于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形,只要招标程序,时间没有问题,最理想的是允许2家开标或一家开标。这即兼顾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2015-05-06 16:36)
赞成这样的做法,陪标也就没有市场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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