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原意是想问竞争性磋商中开启时间的问题。
招标方式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一个时间点没有问题,原因是采购文件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专家没有参与。不存在制定或确认的概念。专家在开标现场,先要阅读招标文件。
而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都提出了一个由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制定或确认采购文件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项目,应该没有先成立小组,由小组制定文件的情况。基本上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制定采购文件,是在谈判现场由小组成员进行采购文件的确认。
有的说,通过公告的方式选取供应商,不能进行筛选,应该让所有报名的都参加,由于竞争性不充分,不会有那么多报名的。实际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不是因为竞争不充分才采取这种采购方式。
以下链接是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的一些公告信息,单从公告内容看,大家看看是不是会有十几家都符合报名条件,或者可能都报名的情况。
http://search.ccgp.gov.cn/dataB.jsp?searchtype=1&page_index=3&dbselect=infox&kw=%E7%AB%9E%E4%BA%89%E6%80%A7%E8%B0%88%E5%88%A4&buyerName=&projectId=&start_time=2015%3A06%3A23&end_time=2015%3A06%3A30&timeType=2&bidSort=0&pinMu=0&bidType=0&displayZone=&zoneId=&agentName=
个人观点,从文件规定上,选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或磋商,应该没有疑义。至于怎么选,由谁选,这是疑义的地方。如果请一次专家的话,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貌似合理合法,其实经不住推敲。那么请两次专家,第一次先组成小组,由小组来筛选,不管是采取三分之二还是其他科学方式,由小组来筛选 法的层面应该没有问题。报名的供应商没有选中,不是采购人或代理结构决定的,是谈判小组定的。如果这样操作的话,必然有一个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之间的空档。
另外,关于两个文件,个人认为214号文将来肯定会被74号文吸收。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是2014年2月1日施行。 2014 214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2015年1月1日施行。从采购方式分类上,后者属于政府采购法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非招标方式,应该统一于74号令,只是由于出台时间先后的问题,暂时没有归集。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的背景下,财政部18、19、20、74号令都应进行修改,政府采购法也须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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