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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x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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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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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1#
发表于 2015-6-17 16:38:42 |只看该作者
为啥不能是1、2、3都满足的最低价呢,如果出现不符合1-3项中任意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再低也不作为基准价的。
欢乐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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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2#
发表于 2015-6-18 08:28:53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的意见与版主一致  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即可
资格性指的是投标资格 保证金等 符合性指的是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有效性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在符合性审查阶段是要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这是关键一点。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 (2015-06-17 14:39) 
就是嘛,还是你看的仔细,我都没看见。。。多亏你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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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8:57:07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竞争性谈判和最低评标价不打分,无需要确定评标基准价。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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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8:58:45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你看看18号令有关综合评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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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9:02:45 |只看该作者

回 郭大路 的帖子

郭大路:为啥不能是1、2、3都满足的最低价呢,如果出现不符合1-3项中任意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再低也不作为基准价的。
 (2015-06-17 16:38) 
请再仔细看看财政部18号令

节选了有关条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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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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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3:02:45 |只看该作者
经修正的有效报价中的最低价,若无算术修正、也没有折价,那么,评标基准价就是最低的有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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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6:18:10 |只看该作者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应该是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投标文件。
这样的投标人的价格在所有满足条件的投标人中最低的,才是评标基准价。如果一份投标文件其他所有的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报价有证据证明是低于成本报价的,不应该做为评标基准价。
比如说某投标人0报价,不能去掉,怎么算价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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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6:47:13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的理解应该是不能因为是最低价就去掉(禁止在招标文件中报价限制下限),如果该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和法律要求,就应该是投标无效,不能作为评标基准价。。如果机械的理解最低价就一定是要加入计算价格分那么投标人可以钻的空子就很多,一个项目本来实际价格在200万左右,有投标人投20万,这个20万作为评标基准价和170-80万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出来的价格分与实际的状况会有不小出入。这个投标人可以在综合评分的其他项目故意做的很差(或者撤出投标),不会中标,那他就就有保他实际报高价的另一家中标的可能。

我认为参加价格评分的投标人都应该是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也就是谁中标都有能履行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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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8:43:58 |只看该作者

回 aaxx 的帖子

aaxx: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应该是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投标文件。
这样的投标人的价格在所有满足条件的投标人中最低的,才是评标基准价。如果一份投标文件其他所有的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报价有证 .. (2015-06-19 16:18)
建议看看财政部18好令关于初审得规定
初审包括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资格条件满足 投标保证金实在资格性审查阶段进行核实
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在符合性审查 如果证明其低于个别成本 作为实质性条款的话 应当在符合性这个阶段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只有满足资格要求 且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后面得评审推荐
所以你说的加个低于成本一旦被否决 是不能进入后续评审的 也不存在成为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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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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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21:15:55 |只看该作者
3我觉得是正确的选择。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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