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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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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求教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性质 (付 唐广庆老师 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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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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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7 17:36:4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中国招标的法规是以防止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腐败为基本出发点的,从而限制了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基本的、合法的权益。中国招标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采购招标,已蜕变为防腐招标。但是,遗憾的是,招标本身并无防腐功能,犹如感冒药并不能防治癌症。
 (2015-06-26 19:09) 
防腐对象:有权者,在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中,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都是有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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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8 07:55:46 |只看该作者
社会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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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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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8 07:56:23 |只看该作者
抽丝剥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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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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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8 07:57:29 |只看该作者
客观分析的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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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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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8 07:58:22 |只看该作者
谁碰招投标就怀疑谁,真是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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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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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2:56:40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谁碰招投标就怀疑谁,真是悲哀啊 (2015-06-28 07:58) 
不是怀疑某个人,而是要建立一种对各个有权者群体的腐败防控体系
只有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建立起来,才能真正减少猜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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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20:35:16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不是怀疑某个人,而是要建立一种对各个有权者群体的腐败防控体系
只有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建立起来,才能真正减少猜忌
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能建立起来吗?
10多年前,《南方周末》就刊文呼吁:中国需要重建道德!
如果一个人缺乏基本的道德,任何所谓的“腐败防控体系”都是无效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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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0:04:33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国际评标专家性质的问题
   
看了大家的帖子后,对评标专家的使用有感!发表几句谬论!


楼主(不太习惯这样的称谓—请谅!)提出的“国际评标专家”,所以应从国际评标专家说起。本人经历的国外培训,在国内涉外工程项目国际招标,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均不是必须组织专门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而是由业主直接聘请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大多都是年长的专家—咨询费很高,1980年水平是人月平均八万元人民币)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评标会,即作为各方面的顾问,为业主把关。也就是说技术专家评估投标人施工技术、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采购或制造产品技术、质量和供货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济专家评估投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竞争力,以及核定评标价;法律专家评估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由业主综合评估那个投标人的投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使业主按期获得合格的招标项目,并是最为经济的投标。也就说将标授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按照上述中标人的中标条件,评标是极其简单的事情,也就是说,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条件,技术方面的专家评出有经验、有实力和有能力顺利完成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出响应招标文件,并以投标报价计算其评标价,并依据评标价的高低,进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最后由业主组织的评标领导小组从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谁的评标价最低,谁就是中标人。基于国际工程招标情况,在编制《招标投标法》时,才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即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包括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对其资格条件做了如下规定:“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指技术专家在与招标项目相类似领域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这里并未要求具有熟知招标投标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后者是由法律专家来完成的。


       我国目前对技术专家的要求,已经远远脱离了国际惯例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要求评标专家既是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招标投标行业的专家,同时又是熟知我国法律法规的人员。这样的全才有几个?可能吗?不是有人把技术专家说成:“最重要的是专家首先要熟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当评委多年,连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都没有弄清楚。”有的说:“只有招标师,才能胜任评标任务。而技术专家既不懂招标投标又不懂法律法规。”等等,能这样要求技术专家吗?如果要求技术专家熟知招标投标行业和相关法律法规时,可能在技术上也就真成为“砖家”了!


      本人认为我国当前在对待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要求上,已经远远偏离《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是要求的技术“砖家”,不是技术专家。也难怪总有人责怪技术专家这不知,那不懂,唯独不讲技术专家应在技术上评定投标人是否能够按期完成合格的招标项目,把好招标人在招标项目技术方面的关!


    结论:应回归《招标投标法》中对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不能成为技术“砖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7.02.


高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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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0:31:10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国际评标专家性质的问题
    看了大家的帖子后,对评标专家的使用有感!发表几句谬论!
楼主(不太习惯这样的称谓—请谅!)提出的“国际评标专家”,所以应从国际评标专家说起。本人经历的国外培训,在国内涉外工程项目国际招标,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均不是必须组织专门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而是由业主直接聘请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大多都是年长的专家—咨询费很高,1980年水平是人月平均八万元人民币)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评标会,即作为各方面的顾问,为业主把关。也就是说技术专家评估投标人施工技术、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采购或制造产品技术、质量和供货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济专家评估投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竞争力,以及核定评标价;法律专家评估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由业主综合评估那个投标人的投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使业主按期获得合格的招标项目,并是最为经济的投标。也就说将标授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按照上述中标人的中标条件,评标是极其简单的事情,也就是说,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条件,技术方面的专家评出有经验、有实力和有能力顺利完成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出响应招标文件,并以投标报价计算其评标价,并依据评标价的高低,进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最后由业主组织的评标领导小组从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谁的评标价最低,谁就是中标人。基于国际工程招标情况,在编制《招标投标法》时,才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即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包括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对其资格条件做了如下规定:“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指技术专家在与招标项目相类似领域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这里并未要求具有熟知招标投标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后者是由法律专家来完成的。
    我国目前对技术专家的要求,已经远远脱离了国际惯例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要求评标专家既是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招标投标行业的专家,同时又是熟知我国法律法规的人员。这样的全才有几个?可能吗?不是有人把技术专家说成:“最重要的是专家首先要熟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当评委多年,连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都没有弄清楚。”有的说:“只有招标师,才能胜任评标任务。而技术专家既不懂招标投标又不懂法律法规。”等等,能这样要求技术专家吗?如果要求技术专家熟知招标投标行业和相关法律法规时,可能在技术上也就真成为“砖家”了!
本人认为我国当前在对待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要求上,已经远远偏离《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是要求的技术“砖家”,不是技术专家。也难怪总有人责怪技术专家这不知,那不懂,唯独不讲技术专家应在技术上评定投标人是否能够按期完成合格的招标项目,把好招标人在招标项目技术方面的关!
.......


完全赞同唐老的观点!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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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1:13:1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 释义 (原国家计委)说: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组成方式。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条第2款规定了专家的资格条件,即:(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这是对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2)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两个条件的限制,为评标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人员素质保证。这些条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要求相一致的。如《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即是从事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仲裁法》第13条)。

    为了防止招标人在选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等,由于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只有少数专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因此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也称人才库,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别设置的该专业领域的专家名单或数据库。进入该名单或数据库中的专家,应该是在该领域具备上述条件的所有专家,而非少数或个别专家。

    为此,没有设立专家库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库,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还确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更换制度。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1)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色彩是 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现在,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变成了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进而,有的地方,全部排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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