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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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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投诉合格吗?为什么还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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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6:06: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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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2015-08-31 14:20)
楼主需要加强语文学习,驳回不代表就是不予受理。没有证据支持主张到最后也是驳回投诉。财政部门规定不予受理投诉情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令”,后附条文。试想供应商在投诉的时候会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投诉财政部门当然需要受理,证据是否来源合法受理后才能调查确认,即使未提供足够有效证明材料支持主张,但符合规定的投诉情形,财政部门也不能因此拒收,只能在随后的调查处理回复中因为缺乏证据驳回投诉,就像这个案例一样最后的驳回投诉结论。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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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7:06:57 |只看该作者
要宽容。要让人说话。
要让所有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说话。
投诉是正常的,甲方和监管部门应该理解。每个人看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
让城市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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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7:10: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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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楼主需要加强语文学习,驳回不代表就是不予受理。没有证据支持主张到最后也是驳回投诉。财政部门规定不予受理投诉情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令”,后附条文。试想供应商在投诉的时候会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投诉财政部门当然需要受理,证据是否来源合 .. (2015-08-31 16:06) 
对他人不公开的投标文件的投诉就是非法证据,这个不需要受理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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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7:13:4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楼主需要加强语文学习,驳回不代表就是不予受理。没有证据支持主张到最后也是驳回投诉。财政部门规定不予受理投诉情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令”,后附条文。试想供应商在投诉的时候会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投诉财政部门当然需要受理,证据是否来源合 .. (2015-08-31 16:06)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
这句话的意思是受理了,又去跟事实对照了,才驳回。退一步说,如果投诉对了呢?,是不是就成功了。我的意思是,就不应该有这一步,即便投诉对了,但是证据不合法,也要驳回,一开始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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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7:15:25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对他人不公开的投标文件的投诉就是非法证据,这个不需要受理后判定。 (2015-08-31 17:10)
你如果不是当事人就不要钻牛角尖了 你怎么知道这个项目公告内容具体包含哪些 有没有按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具体的单价 数量 服务内容 标的 规格型号 如果这些都依法公开了 投标人可以依次为据 另外投标人阐述的是涉嫌 最后的处理结果是缺乏证据 驳回投诉 这要还看不懂 我也懒得回你了 我想这个项目的投诉人有的投诉事项无非是怀疑 这是人家的权利 你不能因为对方就提交了一份投诉书 有没有提证据都不一定 你就妄言对方提交了非法证据 这不是不给别人主张的权利吗 不就和你现在一样乱猜么 最后财政部门因为对方没有证据而驳回 就这么简单的个事儿
不受理投诉只有相关办法里规定情形 哪怕不是有效证据 只要投标人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 之前也质疑了 那么财政部门不能不受理投诉 依法办事 依程序办事 而不是你嘴巴上的无效投诉 非法投诉 你不是当事人 从一偏投诉处理公告里你就能确定这事的具体过程和其他情况 不要闹了  没有调查的那么详细就不要妄下断言 这不显得皇帝不急太监急吗 处理结果依然是证据不足 驳回投诉 足以说明 投诉人缺乏证据 有可能连非法渠道获取的证据都没有 只是怀疑 停留在打嘴巴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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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7:2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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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
这句话的意思是受理了,又去跟事实对照了,才驳回。退一步说,如果投诉对了呢?,是不是就成功了。我的意思是,就不应该有这一步,即便投诉对了,但是证据不合法,也要驳回,一开始就驳回。 (2015-08-31 17:13)
得了  你去当财政部门算了 不要依法办事 按猜想 按你的逻辑最好 想怎么来怎么来 不予受理投诉情形就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中的那几样 即使是非法渠道获取证据 也不属于不予受理投诉范围 什么年头 依法办事不明白 驳回不等于不受理 在投诉处理决定里面 如果缺乏有效的证据 结尾都会是驳回 但不会因为你证据不足或不够有效的支持主张就不予受理 只要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 该项目经过了质疑 属于该财政部门管辖 这是基本条件达到此条件即需要受理 别钻牛角尖了 程序是这样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可从来没说非法证据不予受理 只是驳回 何况你不是当事人 就看了一篇投诉处理决定就嚷嚷着别人非法渠道证据投诉 你又何尝不是胡乱猜想  搞得你是当事人一样 你看到的无非是你看到的那么一点点加上大部分的主观猜想 算了 不说了 您自己慢慢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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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07:36: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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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得了  你去当财政部门算了 不要依法办事 按猜想 按你的逻辑最好 想怎么来怎么来 不予受理投诉情形就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中的那几样 即使是非法渠道获取证据 也不属于不予受理投诉范围 什么年头 依法办事不明白 驳回不等于不受理 在投诉处理决定里面 如果缺乏有效的证 .. (2015-08-31 17:22)
不是缺乏证据,也不是证据不足,是缺乏事实依据。这不是一个意思。学法律一定要看每一个字。
你说我钻也好,我只是站在代理的角度,对恶意投诉无奈而已。现在主管部门是明显不敢正当执法,宁可查证也不敢不查。我只说现状。并非臆断。
我没说不受理,我的意思是根据法律可以直接驳回,不需要查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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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08:29:50 |只看该作者
我梳理一下:
楼主认为投诉人就不公开内容(保密的东西)进行投诉,涉嫌非法取得证据。以非法取得的证据来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诉,应该直接判定他的投诉无效,直接就告诉他不能受理。
另一方的意见,先受理了再根据情况进行各种判定,得出结论。(楼主认为有纵容无理取闹供应商的嫌疑)



很深奥哎。都是些原理性的问题,底层的东西。
还是法律工作者这来解释这个问题吧。




感叹:
一方面,部分代理机构迎合采购人,肆意运用所谓的行规,通过“合理合法”的采购过程,无视甚至侵害性价比更高供应商的权利,“选定”自己“中意”供应商。针对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广开质疑投诉之路,给供应商话语权。
另一方面,部分供应商不满意自己未被“选中”的结果,妄加猜测,随意质疑、投诉,干扰正常的采购程序,成为业界都知道的难惹的“刺头”供应商。针对此,如何规范质疑、投诉以及受理过程,已经成为当前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随着公平公正公开等理念的深入人心,质疑、投诉事件必将越来越多。不细化标准和流程,不处理好这类事情,必将会给政府采购事业带来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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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10:01:05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我梳理一下:
楼主认为投诉人就不公开内容(保密的东西)进行投诉,涉嫌非法取得证据。以非法取得的证据来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诉,应该直接判定他的投诉无效,直接就告诉他不能受理。
另一方的意见,先受理了再根据情况进行各种判定,得出结论。(楼主认为有纵容无理取闹供应商的嫌疑 .. (2015-09-01 08:29)
1、不是涉嫌非法取得证据,是非法取得证据。
2、不是不受理,是可以受理,但是立即驳回。不用查证。


财政部门既然受理了,肯定是有证据,不是臆断。现在的结论是无事实依据,意思是经过查证,证据与事实不符。所以驳回。
受理投诉的8大要件应该是齐全的。不可能因为臆断推测就受理。

我的主张就是:财政部门可以受理,但不应该到查证程序,应该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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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10:04: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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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你如果不是当事人就不要钻牛角尖了 你怎么知道这个项目公告内容具体包含哪些 有没有按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具体的单价 数量 服务内容 标的 规格型号 如果这些都依法公开了 投标人可以依次为据 另外投标人阐述的是涉嫌 最后的处理结果是缺乏证据 驳回投诉 这要还看不懂 我也懒得回你 .. (2015-08-31 17:15) 
单价 数量 服务内容 标的 规格型号。。哪一条包括投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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