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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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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69文最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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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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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7:44: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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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质疑回复内容是需要通知相关供应商的 自然包括被质疑供应商
具体详见政府采购法
而且质疑事项也不一定是所谓专家未按规定标准评审,可能是中标供应商造假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况,这类问题不属于专家问题
凡事无绝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使评委评审问题也要看有没有影响中标结果。 .. (2015-11-04 16:57) 
未按规定标准方法评审还是疏忽马虎无意过失错误怎么区分,
谁来认定是不是未按方法评审?采购人?
专家意见仅供参考,难道采购人可以做出和专家意见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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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7:54: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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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未按规定标准方法评审还是疏忽马虎无意过失错误怎么区分,
谁来认定是不是未按方法评审?采购人?
专家意见仅供参考,难道采购人可以做出和专家意见不同的结论? (2015-11-04 17:44)
向您说的专家打死不认自己错了 可是客观事实错了 采购人也得按错的回复?专家仅仅是协助回复质疑 专家有错不认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由财政部门处理
在评审过程中 采购人代表应当了解评审情况 或者代理机构在提供服务或应评审要求进行说明的时候应当有所了解 主观上不按评审程序或评审标准评分与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应该不难区分 当然得由财政部门调查认定 法定监督执法部门是财政 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进行必要的质证 取证 鉴定检测并进行认定 代理不要越权了
你没必要转牛角尖 有些事情 规定由财政部门认定 你只需要将有关资料及时提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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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7:59: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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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向您说的专家打死不认自己错了 可是客观事实错了 采购人也得按错的回复?专家仅仅是协助回复质疑 专家有错不认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由财政部门处理
在评审过程中 采购人代表应当了解评审情况 或者代理机构在提供服务或应评审要求进行说明的时候应当有所了解 主观上不按评 .. (2015-11-04 17:54)
按照我1楼69文最后一段的意思,如果质疑后确认评错,如果专家认可,采购人认可,只需要备案即可,这里没有财政部门认定的事啊。直接就可以发公告改中标人了。
如果按这个程序来,我担心的是原中标人质疑投诉。说我违法重新评审。网上有这样的案例。最后上级就是按违法评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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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9:04: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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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按照我1楼69文最后一段的意思,如果质疑后确认评错,如果专家认可,采购人认可,只需要备案即可,这里没有财政部门认定的事啊。直接就可以发公告改中标人了。
如果按这个程序来,我担心的是原中标人质疑投诉。说我违法重新评审。网上有这样的案例。最后上级就是按违法评审判的。
.. (2015-11-04 17:59)
因质疑回复改变结果向财政需要备案 但如果涉及到原中标供应商中标无效或者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还需要处理或专家违规需要处理则需要财政部门认定
你只针对于质疑问题请评委回来核实确认 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核实质疑事项不等同于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顾名思义 重新进行评审打分 不仅限于质疑事项 二者能一样吗

[/table]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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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9:33: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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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因质疑回复改变结果向财政需要备案 但如果涉及到原中标供应商中标无效或者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还需要处理或专家违规需要处理则需要财政部门认定
你只针对于质疑问题请评委回来核实确认 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核实质疑事项不等同于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顾名思义 重新进行评审 .. (2015-11-04 19:04) 
还真要重新打分,因为分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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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20:24: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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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还真要重新打分,因为分错了。 (2015-11-04 19:33)
我个人认为这不属于重新评审,仅仅是针对某质疑问题进行核实或者修正而已,而且个人认为在评审已经全部结束后,发现质疑内容成立,评审过程确实有问题导致可能改变结果,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进行修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有主动监督的职责,并非司法程序中的不告不理。
我个人认为重新评审是指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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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22:42: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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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我个人认为这不属于重新评审,仅仅是针对某质疑问题进行核实或者修正而已,而且个人认为在评审已经全部结束后,发现质疑内容成立,评审过程确实有问题导致可能改变结果,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进行修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有主动监督的职责, .. (2015-11-04 20:24) 
这个严格说就是按照程序标准重新评啊,而且法里根本没有修正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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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0:40:13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至于是不是: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权界定。

所以这件事必须通过上级部门介入才能继续进行,而不是简单的先办完修改,变更中标人,再仅仅备案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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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1:32:31 |只看该作者
建议楼上把问题集中在质疑供应商和采购人放在在统一的条件下进行探讨,不要过多的涉及专家的情感、思想等方面的问题?具体的监管人员的专业或业务水平就一定比评审专家高吗?
讨论的话题把专家啊、监管人员都牵连起来,就会发现总是有例外的情况,会是无休无止的哇[s:69]

评审专家怎么评审的,是专家的事
怎么回复质疑,是采购人的工作
供应商对质疑不满意,还可以去投诉的,解决出路总是有的
是不是处理评审专家及怎么处理,是监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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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9:39: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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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如果不是重新评审,怎么会改变结果呢?
如果算重新评审,违法啊。
 (2015-11-04 14:42) 
你有项目走一遍就知道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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