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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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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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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1:27:3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部门博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财政部是丢了,只好通过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法制办文件把政府采购工程中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非招标方式给拿到手

(2015-12-12 10:40)
财政部是把权利要到手了,却给采购人“添堵”了。
办理施工许可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管;
建议财政部收文单位,继续给住建部发函,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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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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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4:54:05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财政部是把权利要到手了,却给采购人“添堵”了。
办理施工许可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管;
建议财政部收文单位,继续给住建部发函,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执行
(2015-12-12 11:27)
这个文,不是国务院转给住建部的话,没人会执行的!部门利益大过天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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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4:57:2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很有意思,如果这个解释能为普遍认可,那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会减少很多。
我理解只要是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旧房装修、修缮、以及有关的设备安装工程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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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8:10:47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这个文,不是国务院转给住建部的话,没人会执行的!部门利益大过天(2015-12-12 14:54)嬀/color]
这个是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解释啊,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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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22:15:57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给财政部的答复,住建部认不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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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22:18: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何为“工程、货物、服务”,涉及到“两法”适用的问题,是“两法”首要冲突之一,既然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应当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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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8:53:16 |只看该作者
笑而不语,依法治国?有关部门不理你,现实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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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8:54:05 |只看该作者
人大常委会还会理你这些施工许可这些个芝麻大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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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8:37:29 |只看该作者
部门博弈,百姓遭殃。
看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不得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即200万以下工程,不得招标采购?可以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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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0:47:19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下位法实施条例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自然也不会把采购法对于工程的定义作进一步缩小,我个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工程与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 (2015-12-12 06:36) 
        关键是此回函的解释将工程定义的范围缩小了。采购法中工程的定义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等。而按回函的理解工程即新建、改建、扩建的拆除、装修、修缮。回函所理解的工程范围必然要小于采购法的工程范围。现实当中就会出现属于采购法工程范围而不属于条例所定义工程范围(即回函当中的单独装修属于建筑物的装修但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即我上述疑问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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