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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5楼huangbo0212于2007-07-11 14:17发表的:
对于此问题本人的观点是:(仅供参考)
1: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2:投标商向你咨询有关技术的问题,是想确认我公司是否适合来投标,所以你应该告诉他。但是,请注意,千万不能够以书面形式发给对方比如: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这样避免产生纠纷,有利公司的顺利运作。
3:对于此事,一般用口头形式最佳。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投标单位亲自上门来询问你,或者想看看标书的技术部分,这时,你也应该给他看。如果要抄技术部分的有关资料,就必须明确告诉对方,不能够全部摘抄,只能够局部摘抄。
4:最后,请把我一个原则:投标单位想知道技术部分的原因是想核实该产品是否符合公司投标,所以我们必须让他们知道。至于娜种方式比较恰当,因人而异。还有就是:让投标商知道有关技术资料还是能够满足法定人数的一个因素。
对于3中可以抄是不行的,只能看,不能抄,局部也不能抄。其他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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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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