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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ebao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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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委员会中是否必须要有招标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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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06:30:48 |只看该作者
楼上用反面的事例告诉我们:即便是评标专家认真负责,还是有可能挡不住个别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评标规矩的动机和行径,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整体不负责任。


如果承认建设部对招标人代表规定是合理的,那么,作为个体而言,评标专家们即便是具备了工程技术或经济的技术职称及水平,还不能同时精通行政管理、教育、体育、科学研究、文化、交通、广播电视、水利、民航等等,就还是“不称职”的评标专家。请问,精通各个领域的“评标专家”,在近十四亿中国人当中,能够找到一个吗?为什么建设部不把这些绝大部分的“不称职”的专家清理出招标市场?哈哈,


所以说,我们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以管理、规范的名义,主动去犯以偏概全的错误,进而违背了招标投标领域当中更基本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则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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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09:11:57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招标人的法定权利,但招标人自行放弃或委托专家行使都是可以的。不过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地方干脆剥夺了招标人的此项权利,这就有点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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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10:56:01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很多地方政府都是很无知+很无理+很无赖的! (2016-02-25 17:55)
能够想到剥夺招标人权利的,肯定不是无知,
能够利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限定招标人代表的权利,其实是很讲道理的
你说这些地方的政府很无赖,我想不到用什么说法来反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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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14:09:48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是法定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被非法剥夺。


  9楼引用现实中发生的评分汇总时出现的违法行为,来论证采购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人不太认同。


  个人以为该论证起码犯了以下三个错误:


  一是主体错误。本例中的违法主体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不是采购人,与采购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风马牛不相及。

  二是行为性质适用错误。本例的行为是代理机构评分汇总故意出错,如果用以论证汇总评分不得由代理机构进行,还勉强说的过去,但用来论证采购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牛头不对马嘴。

  三是逻辑上以偏概全。即使上述案例的主体和行为性质都符合,那也只是个例,不能用以推翻一项制度。因为制度约束的是普遍现象,而上述实例只是个别现象。比如,发现某官员腐败,是不是要把各地行政管理体制都废除,让整个社会都没有行政官员的存在呢?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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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22:32:53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楼上用反面的事例告诉我们:即便是评标专家认真负责,还是有可能挡不住个别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评标规矩的动机和行径,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整体不负责任。


如果承认建设部对招标人代表规定是合理的,那么,作为个体而言,评标专家们即便是具备了 .. (2016-02-26 06:30)
无论货物还是工程,评标专家都是分专业的
如原来的帖子,我已经提过,专家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换言之,专家=法律+专业(其他的诸如身体、道德这里就不提了)
选专家并不难,但选好专家就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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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22:51:1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是法定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被非法剥夺。


  9楼引用现实中发生的评分汇总时出现的违法行为,来论证采购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人不太认同。

....... (2016-02-26 14:09)
(1)案例可能讲得不够也不便直白
代表打分奇高,代理故意统计错误,代理说评委不得查阅其他人的评分,当时提出是否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代理说已经去掉,那么就可以判断出代理做手脚了,最后代理承认统计错误,中标候选人的顺序发生了变化
故事对评委来说已经结束,但对变更后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结束……
(2)招标投标法在先,政府采购法在后,后者的配套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为何后者增加了这一限制?
(3)为什么说建设部的上述规定有道理,曾遇到不止一次,采购人派了一个或不止一个代表参与评审,结果所派代表不懂得评审,最后拿其他评委的“参考”打分,这样有意义吗?
(4)预防和废除是两码事,版主可能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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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7 07:20:34 |只看该作者
回14楼,首先,设定建设部要求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是有道理的。 其次,14楼提出,并不是每一位评标专家都具备独立完成评标的能力,为了完成评标,不得不通过专家们的分工及合作来完成。 再次,评标专家在评标委员会当中,是大多数人,招标人代表是少数人,通常只是一个人,要求个别招标人代表具备占大多数的专家们具备的相应条件,实际上就是远高于评标专家的要求。 综上所述,把招标人代表看成评标专家的规定,尽管是有其道理,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不合理,普遍认为不合理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规定,没有必要去完成,不合理的行政规定的本身也需要得到纠正,呵呵。     招标人代表与各个评标专家之间,同时也需要有分工、有合作,目的都是为了工程项目本身,而不能相互之间对立、攀比。           我们不能否认,单纯是为了评价各个投标文件,有很多途径或方法,完全可以不通过评标委员会;既然是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依法的招标投标当中,就只能选择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故意去违法。供参考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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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7 07:29:23 |只看该作者
建议@zzj0102    用格力告番禺财政局的案例当中的专家们的水平,反驳15楼的第(3)点,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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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7 07:55:08 |只看该作者
适当的预防措施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基于莫须有的推导。以招标代理机构故意算错分为例,从案例介绍来看,这种欺骗行径,最终得到了纠正,所以,两类措施都要有,相互之间并不是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  以个别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为前提,进一步规定所有的招标人代表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从范围上来说,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从落实法律规定角度,是基于“有罪”推断,只要是招标人代表有违约违法的动机或想法,就不能去完成他本来应该完成的实际任务,是脱离了法制的思维,它再去规定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当中的评标并得到贯彻执行,必然会打乱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秩序和规则,背离规定本身预定的规范化管理的初衷。我希望大家接受我的观点,不仅是参考。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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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7 08:30: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及领导,真正要做好预防,就该把不称职的招标人的代表及早撤换掉,而不仅是不能评标。即便是招标人代表,呆在评标室内的时间太少,他们留着外面的并且不被部门及领导看见的机会、时间总是太多。何必纠结在那评标的几天、几小时、几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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