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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id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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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资格预审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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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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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2:26:42 |只看该作者
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规定最多7家潜在投标人进入投标环节为例,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7家,为什么不是规定3家、4家、5家或六家,不能忽视的是,这种限定数量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要求,明明只要3家单位投标就合法了,多出来的投标人不也是“浪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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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2:41:34 |只看该作者
推荐一个相关的帖子,供参考
国内政府采购岂能如此“邀请”?
发表于: 2006-07-19
今年4月,受某高校委托,某招标中心就该校预算金额为320万元的电教室电脑设备进行了邀请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发出5天后,招标中心共收到7家电脑经销商的资格预审资料,其中只有5家经销商提供的预审资料全部符合资格审查标准。招标中心对这5家经销商进行悉心比较后,向其中4家经销商发出了投标邀请书。4月22日,开标如期举行,由3名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采购人代表和招标中心的代表各1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4家经销商的产品、报价及售后服务进行了认真比较后,最终以相对优惠的价格与两家经销商成交。

  据了解,在发布成交公告时,招标中心为了让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及落标经销商心服口服,还把未通过资格审查和落标的原因也一并公告了。然而,公告发出后的第三天,就遭到了通过资格审查而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H公司的投诉。

  该公开招标的用了邀请招标

  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非常吃惊,受理此次投诉的负责人说:“真是荒唐,采购方式首先就用错了!”

  该负责人指出,这次电脑采购不具有特殊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也不会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不满足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且该市2006年的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采购是须采购办审批的,而在此次采购中,采购办根本就不知道招标中心组织了这次采购。

  预审公告和悉心挑选都有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上述案例中,招标中心的资格预审公告已经“少于7个工作日”;收到投标邀请书的4家经销商则是由招标中心悉心比较后,作出的选择,而非“随机方式选择”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不小

  业内专家对招标中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很是诧异:“预算金额达32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怎么可以只有3个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更是无稽之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公布落标原因实属多此一举

  案例中,招标中心在发布成交公告时,公布了未通过资格审查和落标的原因也一并公告了,这引起来未通过资格审查及落标的投标经销商的极大不满:“没通过资格审查就没通过呗,如此公布,影响我们以后的经营”、“落标原因我们想知道我们可以找你招标中心问清楚,谁让你公布了”……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指出:“国际招标确实有公布落标原因的要求,国内政府采购没有这样的规定,没必要多此一举,引来麻烦!”

资料来源: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6554

通过其它搜索,原文作者是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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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3:00:05 |只看该作者
站在招标人的立场上,我个人倾向于认为:
1、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选拔”一批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投标候选人,而不是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主观上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的否定哪家单位或拒绝哪家单位。
2、只要是预审人员或预审委员会通过了的投标候选人,都是“合格”的投标候选人。
3、从1分到100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对于招标人来说都是平等的。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识别”出来的资格要求,即便是非常充分,还是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不恰当的要求。
5、实践当中潜在投标人被“错杀”、“乱杀”的案例太多了,常常只是因为少带了一个复印件、少盖了一个公章。
6、对于资格、资质、资信、业绩等方面,颁发或制定、考评的主管部门,都没有打分的规定。预审文件当中以打分方式选择投标候选人,得出的分数客观性、严谨性并不足;而且,投标人递交的预审文件得分高低,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质量评审得分的高低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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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9 07:14:50 |只看该作者
依据明确,简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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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9 07:17:12 |只看该作者
现在投标人的地位提高的原因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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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9 07:20:14 |只看该作者
同时应该深思为何对于有效数量制情有独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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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1:27:55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现在投标人的地位提高的原因是……投诉 (2016-03-19 07:17)
更准确的说,现在的投标人地位的提高的原因是招标人违法违规事件的减少,衷心希望招标人明显违法的报道会越来越少直到消除,没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才更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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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9:41:2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感觉该设想总体上没有太大的问题。


  在合法性方面,相关法律条文并无禁止性规定;在合理性方面,如果项目条件和需求特征能满足充分竞争这个前提,没有太大的瑕疵。
  唯一值得探讨的地方是:在设置条件时,应该先满足资格分,再从中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单位。
..... .. (2016-03-18 08:39)
 申请人资格评审得分达到60以上且得分排序在前7名的,方能取得投标资格;如资格评审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申请人不足7家,则得分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全数入围,均取得投标资格。\\
如资格评审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申请人少于三家呢?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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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9:45:05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的法律法规意识的提高,功不可没,监管机构的活都被投标人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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