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only1u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入围招标最少要几家参加?

[复制链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1#
发表于 2016-4-13 11:36:18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不足三家当然废标不开标,我没改变啊。
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为啥招一家来三家 (2016-04-13 07:37)

一般项目要求不少于三家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否合理不予评述,有的网友或者专家也提出不合理,为何非要三家,两家不可以继续开标么。但我想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必须遵守。对于特殊情形,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只有两家供应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一般情形的竞争性谈判至少三家)、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形也可以由两家进行磋商评审,工程招标评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评委认为仍有竞争(并非要求竞争激烈,只要认为有竞争即可)可继续评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首次开标不足三家,重新招标仍不足三家可继续开标,假设是国外政府或组织贷款或援助项目甚至一家都可以直接进入开标、评标工作。
无论是三家还是两家甚至一家是否可以开标、评标都是有明文规定,人为不可改变。假设当初立法时规定的不得少于5家,那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也都是人定的。对于一般项目或定点采购都是普遍适用,所以有三家即可继续采购活动。
竞争是否激烈不是废标理由,也不是否决条款,定点采购这种面向较广,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都只来三家,还是多想想采购文件编制的问题或者采购项目是否预算较低、吸引力不足。我个人认为竞争是否充分,家数是一方面,但不仅仅只看投标人数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6

主题

6

好友

5398

积分

风云使者

12#
发表于 2016-4-14 14:22:4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一般项目要求不少于三家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否合理不予评述,有的网友或者专家也提出不合理,为何非要三家,两家不可以继续开标么。但我想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必须遵守。对于特殊情形,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只有两家供应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 .. (2016-04-13 11:36) 
好吧,老哥,咱换个说法。法无禁止即可行。所以要三家来三家不违法。我现在规定必须来五家是不是也不违法。不足即废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6

主题

6

好友

5398

积分

风云使者

13#
发表于 2016-4-14 14:24:10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从来没说三来三违法,只是认为不合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5 01:39 , Processed in 0.07709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