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manmi_love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流标与废标的用词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好友

1914

积分

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6-5-24 11:39:47 |只看该作者
流标是口头用语。至今,招标采购法律还没有哪一部出现了流标一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2#
发表于 2016-5-24 17:14:04 |只看该作者

回 钱江潮 的帖子

钱江潮:说句实在话,刘博士在社区里不断推销的那本1200问编的真不咋地,错漏很多,可以说是惨不忍睹。 (2016-05-23 23:47) 
惨不忍睹的著作不可能重印5次并再版,否则向机械工业出版社这样的大社是傻瓜,读者都是傻瓜,希望你能拿出你的大作指导一下大家。顺便提一下,《1200问》是国内第一本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四大领域的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3#
发表于 2016-5-24 17:15:29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两法不一”带来也很多法律术语不一的情况,但作为行业人士,不应当说外行话 (2016-05-23 13:36) 
同一法律体系下也是不一致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标文件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采购文件仅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的,如招标文件,并不包含投标文件、定标文件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4#
发表于 2016-5-24 20:50:16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同一法律体系下也是不一致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标文件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采购文件仅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的,如招标文件,并不包含投标文件、定标文件等。
 (2016-05-24 1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立法领域,在用词上确实漏洞要多一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91

积分

侠客

15#
发表于 2016-5-24 21:31:57 |只看该作者
刘先生在论坛里答疑的水平,我等已有领略。您推销的那篇关于流标、废标的文章,也确实不咋地。请先生不要扯上出版社和读者,我只是就事论事而已。论坛上毕竟初学者占多,我批评先生的书不咋地,是希望不要有误导。先生不要生气,就先生现在对于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理解水平,恐怕还真的需要再加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91

积分

侠客

16#
发表于 2016-5-24 21:41:47 |只看该作者
没干过大厨,不代表尝不出菜做的好不好吧?刘博士不要用这种激将法吧?我充其量只能做个美食家,做不了大厨子的。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0

好友

687

积分

圣骑士

17#
发表于 2016-5-25 10:00:36 |只看该作者
作为长期搞文字的人瞎说两句:从钻字眼的角度,“废标”是主观上由有职权的机构主动性的“废掉”(如评标不合格等),比如“废太子”;“流标”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投标人不足三家等)致使被动性的招标采购不成功,比如“流产”。两者存在主动和被动的不同;
      当然从法律术语角度来说,这样的提法或许都不一定很规范,但是很生活,比较实用。   不知各位看官是否赞同我的观点。哈哈哈哈

QQ图片20151022174452.jpg (24 KB, 下载次数: 171)

QQ图片2015102217445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8#
发表于 2016-5-25 11:11:19 |只看该作者

回 duyueleo1982 的帖子

duyueleo1982:          作为长期搞文字的人瞎说两句:从钻字眼的角度,“废标”是主观上由有职权的机构主动性的“废掉”(如评标不合格等),比如“废太子”;“流标”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投标人不足三家等)致使被动性的招标采购不成功,比 .. (2016-05-25 10:00) 
基本赞同,你的比喻很生动,但是流标也有两种:投标人少于三家,这是就相当于你说的客观原因,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后合格的不足三家,这是就相当于你说的主观原因。流产有当事人想把胎儿流掉,也有非当事人之意愿未能防止胎儿自己流掉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9#
发表于 2016-5-25 11:13:49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流标是口头用语。至今,招标采购法律还没有哪一部出现了流标一词
 (2016-05-24 11:39) 
法律离不开术语,术语源于现有的生活(包括语言),当然也有例外,如动植物分类在全世界通用的的拉丁文就是死的语言。目前,全世界除了分类学、医药之外,都不用拉丁文了。
废标在进入法律之前,也是口头语,后来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的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实践中都是指投标人有重大瑕疵而投标被否决,在填写废标情况时,我们必须填写废标依据和废标事由(其实这时候已经成为术语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20#
发表于 2016-5-25 11:21:16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23号令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废标”已在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是历史字眼,是外行话
 (2016-05-23 13:33) 
原来法律有反革命罪,后来取消了……宪法有多个修正案……
我的意思是,法律需要遵守,但是可以质疑,今天流标没有入选,不代表它永远不会入选。
没有质疑就没有创新,法律也就不需要修订了。
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体系下的采购文件也有不同含义,这些都需要修订,相信以后随着社会进步会进行修订。
一切事物都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4-18 08:29 , Processed in 0.17945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