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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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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质疑才是重新评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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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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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8 13:27:06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我其实奇怪的不是那些点,而是这个。: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提出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在投标文件第三册第1722页至第1741页,要求重新核查。

质疑人是如何知道评委没有找到原件的??如何知道自己的被取消资格的原因的?

难道不应该查这件事吗?

如果我是代理机构,如果不是我泄露的信息,我可以直接回绝质疑。因为证据来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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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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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7-8 16:13:51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件事,我其实奇怪的不是那些点,而是这个。: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提出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在投标文件第三册第1722页至第1741页,要求重新核查。

质疑人是如何知道评委没有找到原件的??如何知道自己的被取消资格的原因 .. (2016-07-08 13:27)
废标的核心即在于此,评审专家名单已经公开,在对其进行打分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而不在于中标结果是否改变,原评审结果有错误本身即是不公正的。难道因为中标结果不改变,就维持一个不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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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8 16:29:16 |只看该作者

回 金是盾 的帖子

金是盾:看了此案例我还是有些迷糊,请教各位老师:

1、复议后发现评审漏看,难道不应重新打分吗?为啥要废标?

2、废标的理由是否充分?  出现影响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废标,但评委的疏忽算违规行为吗? (2016-07-08 10:14) 
评审专家名单已经公开,同时未对质疑人进行主观打分。此时单独对其打分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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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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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09:31:20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评审专家名单已经公开,同时未对质疑人进行主观打分。此时单独对其打分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2016-07-08 16:29) 
1、是否有法规明确说明公示后再次评审时,专家名单如已公开就没有公正性了?专家被那一家找也只是猜测,还可以猜其它家也找了呀,都找了不就再平衡了?所以猜测可能性不能当证据用吧?。   2、要完全回避这一问题也有办法,比如重新抽专家来评审,不用废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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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4:15:19 |只看该作者

回 金是盾 的帖子

金是盾:1、是否有法规明确说明公示后再次评审时,专家名单如已公开就没有公正性了?专家被那一家找也只是猜测,还可以猜其它家也找了呀,都找了不就再平衡了?所以猜测可能性不能当证据用吧?。   2、要完全回避这一问题也有办法,比如重新抽专家来评审,不用废标吧? (2016-07-11 09:31) 
        1、专家名单需要保密的意义就不多述了。主观打分可以体现专家评委个人的好恶,即使把其他可能违法的因素都排除,专家此时重新打分会不会因为该投标人质疑产生厌恶?又或者是害怕该投标人继续投诉而产生畏惧心理?这些只是猜测,但这些可能的因素是很难被排除的。
        2、重新抽取专家是个思路,但是原评委会已经建议废标,行政部门做出这个决定要背负一定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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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16-7-11 14:19:02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件事,我其实奇怪的不是那些点,而是这个。: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提出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在投标文件第三册第1722页至第1741页,要求重新核查。

质疑人是如何知道评委没有找到原件的??如何知道自己的被取消资格的原因 .. (2016-07-08 13:27) 
把人家都定为无效标了难道不需要公示原因吗?中标公示公告不说明无效标的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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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7-11 14:24:59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把人家都定为无效标了难道不需要公示原因吗?中标公示公告不说明无效标的原因吗? (2016-07-11 14:19) 
按照现有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19号令、18号令、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不含无效投标原因及评分情况,所以这些内容可以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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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8#
发表于 2016-7-11 15:31:42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把人家都定为无效标了难道不需要公示原因吗?中标公示公告不说明无效标的原因吗? (2016-07-11 14:19) 
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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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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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6:25:35 |只看该作者
从楼主所发的案例来看:
      第一质疑人:“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本中第9项和第10项提供的制造厂家授权书和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均为复印件,据此判定其未提交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无效投标”   。在招标文件中,代理机构没有《投标文件格式范本》吗 ?没有规定资格文件原件所在的位置吗?
    专家就需要看“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放置资格原件?对其进行“照顾”?
     专家如何否决自己的决定,是归结于自己的疏忽,还是其他原因?
     第二质疑人: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自己在第一质疑人符合评标要求的情况下,就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合得分就不是第一了吗?如何确定就会改变中标结果?只要质疑就能改变评标结果,那自己质疑未何就不能改变呢?
   按照政采法来说,是需要对所有相关纸质、影音资料和人员进行详细审查的吧,匆匆下结论,第二质疑人肯定会继续上诉!争取给自己一个满意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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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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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15:46:43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目前政府采购评标结束后质疑导致中标结果变更只有69号文最后一段的规定。其他的只能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走了。
条例的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 (2016-07-08 12:11)
这种情形我以前实际操作过,BIDBOY说的情形最符合我的实际操作,整个流程是这样的:
1、如果质疑人提出质疑,先根据69号文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这里说的“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指的是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改变。
2、备案通过后,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废标,公示无再质疑后重新招标。
所以财政局的处理大致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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