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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4楼吖吖于2007-07-26 18:11发表的:
钱老,多学习国外的政府采购制度,你就会知道招标的意义是什么!招标是采购人权力的一种限制,私法人作为采购人的代表,怎么能做到限制采购人的权力?这在逻辑上和法理上都说不通!中国所谓的招投标法,不是中国独创,从别人那儿拿的东西,是不能改头换面胡乱篡改的!不懂别在这里乱言!
不同意楼上的说法,觉得很极端.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能一概而论,即使这一制度来源于国外,也必须改革为适应中国国情的状况.
我想举个例证明我和钱老的观点:
现在的集采机构,理论上应该是全部由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独立,才能充分发挥其宏观经济政策功能
但是往往出来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状况,
因此有了部分集采机构发展成了自收自支的单位,比如天津,并且还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
这样一来,是不是意味着,作为这样一个单位,其基本运营的费用来源于采购人和供应商,
在扮演这个服务机构的角色时,就会从被代理人的利益角度来考虑,而不是出于限制采购人权力的目的来进行采购???
谁说一个服务性,中介性质的机构就不能保证公平\\公开与公正?
如果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只是一味地顺着采购人,而不顾及投标供应商的利益,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同样也是不能生存的.
我们所知道的仲裁机构不正是一个公平的服务性机构吗?
另外,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样也可以由那些私法人来执行
比如新颁布的自主创新评审办法,所约束的对象不仅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也包括社会上的招标代理机构,
这是不矛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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