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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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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新举措:实行集中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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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07-7-30 17:44:30 |只看该作者
这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是一种洗牌,能拿到项目的就能生存,小公司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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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2#
发表于 2007-7-30 20:29:17 |只看该作者
没看明白,题目是什么意思?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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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7-31 10:46:06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有那位网友仔细分析一下:

这种做法对于医疗器械供应商,对于医院单位,对于招标公司,对于政府采购集采机构……都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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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07-7-31 16:53: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请教一下,这次卫生部的这些新举措,对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影响,而这次目录中提到有些大型医疗设备是13号令里强制招标的产品,对这次新举措有什么冲突和予盾的地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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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07-7-31 17:15:04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负责的集中采购工作委托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执行”

这句话很关键!

依据示范效应,照此推断,绝大多数省市也会将其所属的集中采购工作委托给下属单位,这样将会有一批新的招标代理机构诞生。这些新机构或者将与地方上一些已经存在的专职医疗器械招标代理机构一同垄断这部分招标。

新在的很多机构的饭碗可能会变小!

同理,与商务部13号令也不会引起严重冲突,需要进口器械设备的仍然要按13号令执行,这些新诞生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具备国际招标资质。



个人断想,还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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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6#
发表于 2007-8-6 12:18:03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负责的集中采购工作委托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执行”---各部门设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否需要审批?药监局出问题的关键时候,卫生部是否存在抢权嫌疑?医疗设备集中采购不具备可行性,操作结果不会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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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7-8-6 12:24:30 |只看该作者
“这是按照卫生部配置许可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来做”---因为卫生部门负责审批配置许可证,有行政审批权,导致了行政权利的异化和权利寻租,租给自己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这是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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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7-8-6 12:30:13 |只看该作者
按照卫生部门的逻辑,公安部也可以这么搞,技术监督局也可以这么搞,一个地方可以出现几十个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自为政,原来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就没业务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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