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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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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后多长时间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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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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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09:42:07 |只看该作者
致钱总:
      你采取的方法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也是为投标商\\业主负责了,但如果遇到好人,这些自然可能.但-----

    例:两家都同意了迟到的可参加.但最后结果是迟到的中标了,如果同意的两家中有一家或二家全部反悔,去投诉招标公司,你怎么处理呢?到时大家都开始各持其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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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0:42:36 |只看该作者
在处理中,都应有书面的东西。
这种处理与谁中标没有关系。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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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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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1:36:10 |只看该作者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在不违背法规精神内核和实质宗旨的前提下灵活处理,既能有效达成目标,又无需造成人力物力的重复浪费,我认为钱老师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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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1:49:10 |只看该作者
对《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后多长时间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分析

                         gzztitc  2007年9月


yqzgb 网友在提出问题的时候,还仔细分析了有关情况,特别提出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这样的比较深入的问题。

我觉得,对这种看似简单、基本的问题,这样来思考和分析,我们的认识水平就会大大提高。

首先,我以为,大家的发言都很好,是从各个方面来解释和回答了楼主的问题。

其中,bidboy版主的回复,提到了国际招标、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几种不同的处理的实际情况,我觉得,更具有参考价值。

下面,我再比较细致的说说我个人意见,供参考。

对于招标投标法的28条,我们只看到这种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没有看到对此的解释,包括《招标投标法释义》,也没有进一步解释或者说明。

我们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自己来作出合适的理解。

第一,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招标投标”是一种“有规则”的市场经济的活动。既然,人们在招标文件里面规定了公开开标的地点和时间,就应该无条件遵守。古人云:言必信,行必果。公开、公平、公正,也是招标投标工作常常提出的口号。所以,迟到一点,都是对这种事先规定的规则的破坏,是不能允许的。

    第二、早年国内的招标投标,对于投标截至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规定,并不要求一致。那时,采取的办法是:请公证处出席接标活动,然后把投标文件放入标箱,贴上封条密封;或者,由招标公司负责接标,放入标箱,贴上封条密封。这样的做法,适用于头天截止投标,次日一早开标;或者上午12:00截止投标;下午2:00开标……等等情形。

严格说起来,这种办法并不很严谨。如果,招标公司哪儿出了问题,对于投标人来说,还是会产生很大的不公。前些天,我看了一个电视剧《男人底线》是浦存熙和许晴主演的。其中有一个镜头,某个投标商,事先和招标办主任交“朋友”;届时,利用喝酒,把招标办主任灌醉,窃取了保险柜的钥匙,偷偷打开保险柜,看到了其他人的投标书……

所以,我觉得,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同时”,这是很正确的做法。

以上的分析,我想,多数人会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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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1:49:47 |只看该作者
但是,由于我们的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又同时规定:不满足三家及以上的投标,不得开标。单独看此规定,也是很正确地。

但是,结合起来,就产生了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来,这一条是保护投标人利益的,是制约招标代理机构的。如果,少于三家不得开标,则已经接受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就无法宣读。显然,这时,对于已经投标的投标人来说,存在着某种不公平问题。

这样,如何处理上述问题,就产生了新的难题。原本制约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做法,变成对于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招标监管等等都两难的问题。

中国的招标投标法,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而世界银行的实际做法,并不非得要求投标者在三家以上。两家也可以。

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世界银行得采购指南不是孤立的,它与世界银行的政策和各项管理密不可分。世界银行从始之终都对“借款人”有着严格地制约措施,有效的要求采购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最最后,它还可以控制资金,“钱”并不交给借款人,而是还在世界银行的专门账户上。凡是不符合世界银行规定的,可以“不支付款”。所以,对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后的投标开标,它只要认为过程是合理的(两家的投标人并不知道有几家来投标),它也认可。

而国内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发改委审批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银行发放贷款;招标代理负责招标工作……各有职责,但是,如何联系?我不知道。

所以,人们无法知道其全过程的合理合法性。只有严格控制程序上的规定。

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看,显然,世界银行的做法更好一点。但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在没有实施条例公布细则之前,我们还真的不可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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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1:50:24 |只看该作者
第三、其实,各个部委做法不同,也有其主观的和客观的因素。

商务部主管的是机电设备类别的国际招标。

一般地说,申请打算从国外进口的机电设备,不是国内暂时无法供应,就是技术质量还存在着差距的机电设备;当然,也可能有部分人崇洋媚外,非要进口不可的……

由于多数是“专业设备”或者“产业设备”,国外的供应商也不是很多,再加上实际在中国国内销售的情况,真正愿意并且有实力会参与竞争的,常常也就是3-5家。

临到投标开标时候,如果出了意外情况,比如:投标路上的交通困扰;比如:某个投标商估计自己不会中标;比如,招标人由于种种原因,被某个投标方猜出有意向中标人……其中的这个投标人就会采取正常的救济行为——不参加投标。甚至,他还会说“假话”:“我们路遇车祸,不得不耽搁几分钟,怎么办?”

一般有经验的招标公司或者招标工作人员,都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果我们把有关规定看成绝对的,就会形成教条;那样,反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宗旨。

因为,不足三家,不能开标。这是“死规定”。但是,如果,经请示后,一周后再开标,也许还是原来的两家;而此时,如果,投标文件仍是密封的,可能有关的文字会出矛盾:可投标有效期是原来的,计算是按照正常开标日期算的,此时,少了几天;“投标保证金”,如果银行写了原来计算的日期,可能也少了几天……交货期的写法也许也有问题……

那样,招标人;招标公司和投标人都更被动。

而对此情况的灵活处理,一般的讲,各级商务部门还是比较理解的。

对于工程建设招标而言,由于多数是普通的土建或者其他工程,实际的潜在的施工企业应该很多。投标时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形不太正常。所以,主管部门控制的比较严格,应该是正常的。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由于多数是普通的消费品采购招标,少数是具有特殊技术的项目。所以,严格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想,具体到实际项目,还要深入分析方可。

现在,遇到新的问题,人们也在探讨。

宗旨,法律是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的;但是,对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灵魂。在遇到难题时,不是简单的拒绝,而是采取灵活的补台措施,同时争取说服有关人员,是我们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努力方向。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随后,转发一篇有关政府采购拒绝“迟到”的文章;一篇介绍争议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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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1:51:08 |只看该作者
“迟到”一分钟,投标文件有效么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6-11-20  宋勇
  
实例: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设备。符合资格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共有7家。其中有一家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一分钟,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融”一下,收下投标文件。

按情理说,就迟到一分钟,这么短的时间,算不了什么。然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通融”一下就能“妙手回春”,让“迟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复活”,变无效为有效,恰恰相反,这么做是显然不行的。这是因为:

一、有悖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同样,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一分钟,这家供应商才到投标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显然与这两条规定相吻合,足见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其投标文件的理由充分,依据合法,不容置疑的,理应依法依规拒收其投标文件。

二、有背招标文件的要求。

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中约定:“投标截止时间:200×年×月×日上午9:00时。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这里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定了提交投标文件的具体时刻,并且对违反时间约定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出了“不接受”的处理意见,这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法有效。因为招标人“有言在先”,作为应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好比考题,必须认真对待,仔细研读,得遵守具体的时间约定,否则,因“迟到”违约而拒收投标文件,使投标前功尽弃,丧失大好的竞争机会,必将自食其果。

三、有违政府采购的原则。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迟到”,还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收下投标文件,明显是过分要求。一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已准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的投标人而言,守时的与不守时的,同等对待,显失公平。二者,违背了公正原则。先按期提交投标文件,后逾期也可提交文件,因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标准前后不一致,先前的招标文件的时间约定可有可无,若收下“迟到”的投标文件,则有厚此薄彼之嫌,就谈不上投标公正了。三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招标采购单位发出了招标邀请,提出了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信守承诺,接受任务,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一对一的回应,如果说不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迟到”,反而要求在截止时间之后收下投标文件,还能有诚信可言么?

四、有损政府采购的形象。

若采购代理机构收下“迟到”的投标文件,那么则陷入违法违规的境地,使政府采购形象受损。首先,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执行机构,虽说是为采购人服务,与供应商打交道,但也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政府采购制度的践行者,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作。否则,“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损害政府采购形象。其次,政府采购原则得采购各方共同遵守。如果事先定好的“规矩”,可以推倒了重来,另辟蹊径,随意突破,那势必使招标投标程序混乱,投标活动忙乱,中标结果荒诞,背离采购原则,损害政府采购的权威。再者,招标文件的要求得招标投标双方信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仅仅是对投标人的约定,更是对招标人的约束。招标文件要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让供应商在无差别无歧视的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而投标文件的提交要守时守约,否则,诚信的政府采购形象荡然无存。

综上所述,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应抱着为采购人负责的态度,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要理直气壮地执行采购政策法规制度,恪守各项规定,提高服务水平,不能碍于情面,将“迟到”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坚决拒收,给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平台,让政府采购“阳光”充足,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宋勇)

  保存时间:2006-11-20 16:17:25
http://www.ccgp.gov.cn/purchief/detail.jsp?condition=8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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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1:51:55 |只看该作者
特例迟到 该否特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6-10-16  作者:万玉涛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一医院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至时间为某日10:30(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至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该县医院综合楼509室,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当日在该医院会议室开标,10:30,主持人按时宣布开标。

然而,主持人话音刚落,一个投标人举着投标文件气喘吁吁冲进来,后面还跟着该医院的保安。此时,时针已指向10:31。尽管投标人一再解释,是因为保安的阻拦和盘查,才延误了到场时间,该保安也承认是自己的责任,但采购中心还是依法拒收投标文件。无奈该投标人离开招标现场,直接去监管部门投诉。迟到的投标文件是否该一律拒收?业内人士看法并不一。

不拒收是违法

许多招标文件都有“对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不予打开、不予唱标、原封退回投标商”等拒收迟到投标的规定。某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门经理认为,迟到的投标文件,应该都拒收,“迟到1秒钟都不行”。

因为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财政部18 号令对此都有明确规定。18号令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此案中的采购项目是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也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中采购中心的拒收是理所当然的。

都拒收不合理

“根据国际惯例,并不是一律拒收的,是否拒收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还没宣读投标开始,迟到了也是可以接收的;如果已经宣读投标开始,但投标文件尚未开启,也可以灵活处理。”某国际招标公司老总说。“全盘拒绝并非绝对公平,也会出现不合情理的特殊情况,此案如果拒之,就很不合理。”

不过,赞同此观点的人认为,如果碰到特殊情况要作特殊考虑,那就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某《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如因特殊客观原因,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通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得到其同意者除外。” 又如有些招标文件如此规定:“迟到的投标书应该尽快原封退回,除非投标者因为不得已推迟了投标,并在预定的提交日期之前通知了招标代理机构,则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推迟正式开标的时间,直到收到迟到的标书为止。”

证据充分该收

业界专家指出,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社会,难以预料将会发生的事件。因此,在执法时,如遇特殊情况,应从立法的精神去考虑。《政府采购法》追求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案中出现的由于招标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投标人迟到,投标文件当然不该被拒收。

于是,有人质疑:“投标人迟到了,还收其文件,会不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谁能保证保安是不是被投标人买通了而作伪证呢?”

对此观点,多数人认为,作为投标人,谁能保证自己不会遇到因对方原因而功亏一篑的情形?所以,此次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其他投标人应理解和支持。当然,投标人迟到的原因,不能只凭保安说了算,还应有充分的证据或其他的人证证明投标人迟到的原因是保安造成的。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6-10-17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20061016123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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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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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3:13:44 |只看该作者
责任在招标代理公司:开标时间选的有问题。另外虽然采用资格后审,但应该在开标前善意提醒投标人别迟到,如果事前提醒,出现这个情况的概率较小。
要看项目性质、特点、资金来源、看评标办法、看你采用处理方法的后遗症,最后权衡处理。
从公平起见,应该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也不公平了,因为投标人的数量和单位已经泄密了。
招标过程出了问题,怎么处理都已经弥补不了了,下次招标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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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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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1:54:4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这样的:
开标前一天电话给标人,向其说明开标地点和时间,叫他们不要迟到,最好提前多少时间到;还要告诫他们文件的密封要求等。
这样做来,从来没有出现过投标人迟到的现象。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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