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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专打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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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把招标界定清楚了再做定标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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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08-9-23 09:19:16 |只看该作者
不管怎么样,至少有了很独到的很不同的见解,虽然可能在语气上针对某些人有点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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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08-9-23 09:32:58 |只看该作者
任何非哲学学科,其研究对象都小于世界,由于有其它学科参照,因而能被清晰明确指明,而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世界,或者说是“所有所有的一切”,由于对象大到了无限,没有了可以用来界定其范围的参照物,反倒“显得”模糊不清了,这也是对哲学是什么感到困惑的思想根源。所以很多人都发出疑问:哲学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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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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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13#
发表于 2008-9-23 11:08:24 |只看该作者
一个议题的讨论有时时间会很长,要不怎么有“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说呢。在这个阶段法规规定了这样定标,但通过实践以及诚信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健全,下个阶段又重新规定了适合下阶段的定标条件,都是有可能的。摸着石头过河,湿鞋是难免的,湿了再晒干了继续穿,没听说扔了的。
定标权的讨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各位专家都在认真的探讨,即使用词犀利也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在观点明确的情况下,参与讨论的大家还是因了制度的原因有着各种的无奈,通过对其讨论对业内人士及主管部门都多多少少的有了些触动,效果是好的。
谁也没有指望将定标权的问题解决了就解决了整个招标的问题,大家就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可以延伸,挺好的。
但不能接受的是自己还没明白讨论的是什么就拍砖而且拍到别人脑残的言辞。本不想对其回复,但实在没有忍住。不希望再见到这样漫无目的的指责。请看过所有讨论文章明白了大家讨论的是什么再发表意见,哪怕是拍砖。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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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4#
发表于 2008-9-23 19:25:11 |只看该作者
我统一LZ的意见,这个东西一定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讨论要不争论起来没有意义,一家说东一家说西,连个基本原则都没有谈论有啥意义
企业招投标技术经理 名言:招投标业--表面的阳光工程,桌面下黑暗交易的沃土!只有更好的利用潜规则的人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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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08-9-24 16:03:25 |只看该作者
业主范围界定的非常清楚,但更要分清《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之间的界定。只有分清上述两个界定,才能对脑残进行更好的教育。《招标投标法》源于私法,《政府采购法》源于公法。两者既然存在本质的区别,为何大家避而不谈。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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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08-9-24 16:32:43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个是需要规范了,如何确定定标权?
  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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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17#
发表于 2010-8-2 16:03:49 |只看该作者
有的地方写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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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思考中

18#
发表于 2010-8-2 16:54:42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观点。年初我给交通厅领导写一个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时候,厅领导说过一句话,交通建设领域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是招标人吗?他花的是国家的钱,是交通厅的派出机构,体现的是交通厅,也就是国家的意志,他们有什么权力凭个人喜好决定选择什么单位,说白了,他们根本不是招标人。
我觉得领导的话很有道理,在中国的现状下,国有投资必须进行监督,任何号称可以代表人民的人,其代表资格不是人民赋予的,他们没有权力大手大脚的花纳税人的钱,必须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所以,如果政治体制改革跟不上,只有经济体制在自己改自己,国有投资的项目,就没有定标权之争,只有国家对招标具体承办人(请注意,不是招标人)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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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19#
发表于 2010-8-8 11:32:50 |只看该作者
刘欢都来了,你改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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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在人间……

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0-8-22 11:32:11 |只看该作者
相关争论该休了!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此讨论,毫无意义。
“招标人就是没有定标权。咋滴?”不是我说,我转述!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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