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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古越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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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谁负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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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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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08:19:22 |只看该作者

必须、应该

必须、应该这样做!
招标机构接受委托招标,就应该、必须对招标的全过程及招标过程中的所有内容负责。招标机构是招标的主体。招标机构不但要对评标结果负责,而且,要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负责。财政部18号令也规定,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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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08:41:28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评标结果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这个例子中如果质疑成立,评委要负责。

但是最近几次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评标发生了评委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没有发现废标,造成评标错误。所以现在建筑市场要求评标以后,招标代理公司和业主都要符合评标结果。

但是招标公司和业主不能参与评标,只能在评委评标结束后再符合。因此,我现在的做法是评委评标以后都不能走,等待符合完成后再走。如有问题现场更正。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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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09:07:57 |只看该作者

应该这样来理解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这里的“负责”系指业务上的。而且,是指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这里的“负责”系指“行政关系”上的。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组建的,是在为招标机构(招标人)办事。
在对外关系上,评标委员会是不能对外负责的,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所以,评标委员会不能对外承担责任,只有招标机构(招标人)能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在工作上的任何失误,都应该由招标机构(招标人)对外负责(对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负责)。
这里的关系如同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对外承担责任,但法人单位的下属部门不能对外承担责任。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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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0:18:36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

我同意总舵主第一看法: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假设评标委员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当然如果招标中介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评标办法重大失误的话,应该由中介机构负责。
如果出现是“评委颠倒是非,把中标评成落标,把落标的评成中标”有可能是评标委员会名单已经泄露。
曾在招标过程中,由于软件供应商的技术操作失误,将本应中标的投标单位没有评上,在评标结果后三天内,紧急召开了包括评标委员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会议,决定第二次评标。
总之,招标中介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一定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在事前控制住,才能在招标工作中有七胜算。
以上是本人意见,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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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0:19:03 |只看该作者

赞同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这里的“负责”系指业务上的。而且,是指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这里的“负责”系指“行政关系”上的。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组建的,是在为招标机构(招标人)办事。
在对外关系上,评标委员会是不能对外负责的,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所以,评标委员会不能对外承担责任,只有招标机构(招标人)能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在工作上的任何失误,都应该由招标机构(招标人)对外负责(对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负责)。
这里的关系如同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对外承担责任,但法人单位的下属部门不能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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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人言不足恤,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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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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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0:25:21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总舵主的看法,
如果是是评委颠倒是非,把中标评成落标,把落标的评成中标,我想是评标委员名单已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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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0:41:10 |只看该作者

致菜鸟招招招

菜鸟招招招:
你不可以自己封自己为“副总舵主”。请你改正!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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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0:48:31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我们还不能非法干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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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0:54:51 |只看该作者

菜鸟招招招真逗

自封“副总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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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0:59:29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并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机构或附属机构或,而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应该对评标结果负责。
如果是因为专家的原因,评审专家相应有罚则
参考如下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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