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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2楼jnqiu于2007-08-01 10:08发表的:
其实这样规定无可异议,除了对注册资金严格要求外,通常还要投标人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从中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看其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这所以对注册金有所要求,是怕资金小的投标人,在中标后,由于资金缺乏无力履行合同或影响合同执行,这也是对招标人负责的一种方式.例:一几千万的医疗设备采购,你让注册资金只有100万或更低资金的投标人来作执行,你放心吗????
请大家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觉得更多是人们观念上的问题,总觉得注册资本足够多,公司信誉就好,就有充足的保证.
但是现实中也大量存在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只是单看注册资本而忽视对其近期资产的客观考量和判断,肯定不行.
同意12楼对投标人财务状况全面考量的做法,
但是不能把注册资本作为一个主要的门槛来设置.
我觉得这也是公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考虑.
另外,bidboy提到的政府采购社会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环保产品,
特别是最近提出的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都是小企业,
一旦用注册资本额来卡,怎么能实现这些政策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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