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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gx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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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发现不符合要求,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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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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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09:01:44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招标机构、评评标委员会、评委、中标人和监督部门

本案例出现的问题很有讨论价值。当事人有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委、中标人和监督部门。;那么:
问题一:谁应该对此事负责?
问题二:有关当事人负什么责?
问题三:有关当事人如何负责?
问题四: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请各位分析,发表见解,展开讨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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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15:46:39 |只看该作者

我的部分看法(请总舵主指正)

问题一:谁应该对此事负责?   这次错误是评标委员会造成的,技术专家没发现技术问题。用户代表是在场,但不是评委,也可能不懂技术,推给用户显然不合理。
问题二:有关当事人负什么责?   评标委员会权那么大,是不是该负起责?都让别人负责,不大公平吧。招标机构不应该为技术错误负责,每一个细节都要招标机构去复审,谁吃得消啊。如果评委存在水平问题、责任心问题,那是监督部门对专家库的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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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2-20 11:04:17
对中标后不签合同问题的跟帖

应该是政府采购项目,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

第一,       法律方面,是否违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       情理和具体技术问题。

先说第一个问题:遗憾的,您们公司(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肯定违法违规了。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18号令第68条规定,集采机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一点,bidboy版主说的对。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你们应该尽快承认错误,争取减少损失。

第二、       理和技术方面:由于情况没有说清楚,只能初步分析。

1、政府采购招标,不让招标机构和采购人进入评委会。这是按照其宗旨考虑的:政府采购花的是“国家的钱”、“纳税人的钱”。采购人本人是使用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人”,不具有“最后决定权”或者说“否决权”。应该是由政府采购部门抽取的专家和相应的评委会决定谁来中标。有关方面负责监督。

你觉得“冤枉”,可以理解。看看有关谁负责问题的讨论。我以为总舵主的意见是正确的。你的问题,无形中又一次给他的论点提供了证据。

2、评委会作出决定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即有法律性效力。(我不知道你们那里有无公示一说)。如果发生争议,无论是评委出错,还是外界压力,原来的评委会都不应该随随便便更改中标结果。那样就错上加错。到头来,几边均不“落好”。尤其在有投诉的情况下,应有上级再组织别的专家复议较好。否则,就是自己处理对自己的告状。

3、技术问题不想多说。一般,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不会向商务部的国际招标文件那样详细,重要的技术指标打上*,一条不符合就“废标”。现在再说这些晚了。吸取教训吧。

    菜鸟招招招说的对,如果改变接口等配置,笔记本电脑可能是另外的型号。05年,部分国内厂商,推出了所谓适合教育的便携式带S端子的笔记本电脑。对此,本人以为,少量使用,或具新意;但是,批量招标购买,问题就多了。暂且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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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2 14:10:38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两个事实:
1、是否关键技术指标
2、中标人投标书中如何应标(符合还是不符合)

情况一:关键技术指标&应标为符合
A、可要求其按投标书履行(是否加价比较灵活,一方面招标是个严肃的活动,所有文件均为法律文件,另外一方面,签约属于商业行为,可以在业主能接受的范围内,适当考虑是否加价);B、可废标。

情况二:关键技术指标&应标为不符合
参照古越龙山的回复。

情况三:一般技术指标&应标为符合
参见情况一的A

情况四:一般技术指标&应标为不符合
参见LAOCHAN的第一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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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00:20:23 |只看该作者

Re:应该废标

引用第3楼古越龙山2006-01-18 12:02发表的:
投标商的投标不符合招标要求,却被评上了。违反了有关条文:18号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
应该发现这个问题,然后可以问一下用户,是否能容忍这个缺陷,如果不能,就废标。
.......

如果最后按资格审查不通过,造成的损失,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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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1:18:22 |只看该作者
近来无论是网上还是自己工作中,资审和评标中评委出现错误的情况经常发生。
我个人认为,权利与责任应该是相互的,既然评委目前有这样大的权利就应该承担同样的责任。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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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22:46:25 |只看该作者
可以看出,所有的招标机构确实是不能提供公平的平台的!
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为什么还要让中标人承担损失和无奈!

谁的错误谁担!是中标委员会评错了,应该由业主和招标机构赔偿相应的调价损失!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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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02:09:34 |只看该作者
《中标通知书》是法律文件。谁签署的当然是谁负责。

招标机构的冤枉是在招标前没有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应自担责任!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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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23:48:19 |只看该作者
现在关注的重点应该放在这方面:
1、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有关技术问题、属于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责任归属问题均可放下不谈,再谈于是无补。
2、鉴于政府采购项目性质,根据本项目情况,个人认为只有以下选择:
   A.甲方按照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签署,并承担供货商提供不带S端子的货物。——损失部分使用功能。
   B.甲方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向中标单位说明原因,争得其理解,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中标单位损失;后请中标单位做出放弃中标资格的承诺(其可以有很多正当的理由);后可直接确定第二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进行合同签定,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再进行价格谈判,个人认为是严重不可行的。
   结果如何,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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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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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18:44:50 |只看该作者
就没了吗?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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