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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如果成为本项目的监理,从工程管理来说,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监督协调的作用将丧失。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尽管建设工程监理目前并不包括设计监理,只是在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了施工图审查制度。但涉及一个项目的工程设计和监理,就避不开他们各自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充当的角色冲突。
监理的组织协调,最主要的是与发包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关系等等的协调。监理单位按照发包单位的委托,来协调与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关系。其工作特点两者虽没有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协调是监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工程承包不必说了,对设计来说,设计图纸的“缺、漏、错、碰”问题不可避免。工程实践证明,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监理的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的原则,能求同存异,取得共识,达成一致。如果是监理并非独立身份的第三方调解人,比如本身就是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其协调结果的(对工程承包等方面)受认度会大大降低,使问题拖下去或使争议、矛盾升级, 可以造成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失。
个人认为,对工程管理实际情况来说,强调监理的独立性无疑对于保证项目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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