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汉瓦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全文: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0-5-29 08:56:39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US1]~9L*  
真好笑啊 [s:6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0-5-29 10:27:52 |只看该作者
协会考虑不周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64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13#
发表于 2010-5-29 11:12:24 |只看该作者
难道今年1月份的超过7月份就永久失效了吗,现在已经是5月底了,中国的注册效率有真么高吗?不要最后,大家考出来都是不能注册的废证书啊?!
好汉不提当年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0-5-29 16:42:21 |只看该作者
能让招标师证书发挥更大价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24

积分

骑士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10-5-29 17:36:52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6个月,3年的时间规定的真有意思。

发改委的兰州大爷们真有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24

积分

骑士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0-5-29 17:42:16 |只看该作者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没发证呢,怎么修改出借出租转让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10-6-2 13:12:2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件出台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18#
发表于 2010-6-2 13:51: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6楼manping0926于2010-06-02 13:12发表的 :
这个文件出台了吗?

出台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8

积分

侠客

招标师徽章

19#
发表于 2010-6-2 14:09:05 |只看该作者
现在要换证了,新证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新手上路

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0-6-3 10:42:52 |只看该作者
[s:90]到哪里办理登记啊?
学习进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6-28 06:04 , Processed in 0.093392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