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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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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转贴+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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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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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2:47: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gzztitc于2010-09-07 16:03发表的  :
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



既然委托清标了,评标委员会又要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时评委不还得翻看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吗?这样一来委托清标又有什么意义?
书面授权委托书既要追加又必须全体成员签名,如果有评委拒绝签名,那清标工作小组的成果就是无效的,评委还是得自己来清标。
清标工作组成员也得实行回避制,万一哪个不自觉的组员没有回避,清标成果有效还是无效?由此影响到评标结果时,评标结果有效还是无效?


这条会规定带来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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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0:43:06 |只看该作者
谈谈我对5个问题的的个人看法:

问题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的规定是工程类招标的习惯,由于工程类招标的特殊性,它与买台设备确实不同,开标、评标都比其他类项目麻烦,现场需解决的事情比较多,可以理解。您就是规定可以不去,如果不是陪标的,他们也都是一定要去的。

问题2、清标工作其实一直是代理机构在工程类招标评标过程中的活,即为评标委员会减轻点琐碎工作量,例如做出各投标人分项报价比较表等(有清单了好做多了),这里的不均衡报价、漏项等评标委员会一目了然,尤其对不均衡报价的比较,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超出比例的评判等工作也都是清标工作小组的,为评标委员会提交个结果,但这个工作的结果还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审判和负责的。其实,大家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但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后,好像就别扭了。其实,即使不写上,也是约定俗成,理解为是为评标委员会服务的。写就写了吧。

问题3、判定低于成本一直都是一个大难题。对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界定是很难的,但是难题也得解决,怎样解决呢?按这个范本里列出的几条也没有错误,虽然,界定出来很难。其实写上与不写上都一样,但是写上也算有依据,这个软依据总比没有要进了一步。例如“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这条就“软”的不行,但它还是一个依据啊。

问题4、暗标的要求是要细写,过去我们都是这样操作的,连封面的字符、段落都规定了,还提供样品。不然怎么叫“暗标”。

问题5、投标报名一般理解为进市场的报名,因为各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市场”)都是网络管理的,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都要在市场给招标代理机构开的窗口中有个名字,包括中标通知书发出的也一定要在参与投标的人小窗子里面,这里还有后面的合同管理、开工许可的办理等,所以,这个环节也没法少。

工程类招标其实就是比较的麻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范本中对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可以、应该之类的规定出必须也没有什么出格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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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1:24:29 |只看该作者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五:投标为什么要先报名?
因为所谓的“有形市场”还是要有人来进交易市场,否则人都电子投标报名了,有形市场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归根到底,还是权力在作祟,不肯退出“管理”这个权力香馍馍,建设行政主管体现在哪里呢,就是在环节上,减少或消灭了环节,他们这些官老爷哪有灰色收入啊?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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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1:34:23 |只看该作者
1、报名源于建设工程招标的一个习惯。
2、报名如今成为地方保护的一个环节。
3、报名不利于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称的保密。
4、报名不利于经济的低碳。
5、报名形象的比喻:类似于旧社会的拜码头。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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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1:53:35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把招标当管理那么怎么规定都不过分。如果把招标当采购才有讨论是否合理,是否经济的必要。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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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2:05:21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汉瓦) 的帖子

汉瓦先生:你有曾用名了吧?我还以为秦砖是你兄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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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2:13:05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自从协会论坛改版后,我在协会论坛注册的“汉瓦”一直登陆不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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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7:14:18 |只看该作者
15楼的网友真是细致呀;汉瓦“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问题,也被你注意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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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7:15:51 |只看该作者
再接着转发毛博士的新问题: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六:怎样理解标底的参考作用?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六:怎样理解标底的参考作用?
  

建设部标准文件规定可以采用标底上浮一定百分比作为拦标价:

             拦标价=标底价×(1+       %)。

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设有标底时,应参考标底。而采用拦标价的做法,实际上直接将标底做成了评标依据,而不是参考。类似的,将标底价格按照一定比例纳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国内许多地方这样做)也不是参考而是作为了评标依据。

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请大家发表意见!                                         毛林繁

  2010-09-08 13:21:54 


保存时间:2010/9/8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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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7:19:10 |只看该作者
毛博士对“暗标”问题的回复是这样的:

   【暗标的本意是不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指导投标人名称,从而有利于其公正的将进行评审。但如何才能不让他们知道具体投标人名称则是有技巧的。建设部标准文件中规定的暗标做法太细,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规定细了好不好,是否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中标人?比如排版要求、打印要求、夜色要求等,这些内容是否会透露投标人信息,进而能让评标委员会指导师谁投的标?我认为不会!相反,会增加评标委员会评审暗标(形式)的工作量。比如规定行间距1.5倍,结果投标人有两页按1倍间距排版,是不是要废标;再有,比如规定左边距20mm,评标委员会是不是要每页量一下?结果有一页左边距为19mm,是不是要废标?我认为这种废标不利于投标人竞争,因为这是形式而不是内容。

   所以关于暗标的规定,只要能达到不让评委知道投标人名称就可以了,越简单越好,比如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文字、名称、标识等内容”就可以了,大可不必按建设部标准文件那样规定,否则有百害而无一利,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供参考!lfm


  2010-09-08 13: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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