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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j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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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有个辣手事情!!!谁知道跨行业的东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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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0:14:10 |只看该作者
没那么复杂吧。
招投标法和30号令都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从上述三个法律和法规的条文来看,只要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被予以公告的,该单位在处罚期内就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这一惩罚性的措施并没有限定在哪个行业或者领域之内。因为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国内的招标投标领域,是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内各领域的所有招标和投标行为都受其约束。招标投标法的目的就是建立国内统一的招投标市场,才会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层面上不断地强调公开、公平、非歧视性的原则。
从这一点看,这家企业是被水利部门处罚过的,处罚决定就不仅仅局限在水利行业了,其在各领域内的投标资格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搞清楚这一点后,现在就可以依次审核以下两个问题来确定其是否能中标:


1.这家单位投标时是否还在处罚期内?
如果不是,那么中标有效;如果是,那么接下来分析第2点。


2.这一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如是则中标无效;如果不是,那么恭喜它,中标是有效的。


个人观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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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0:21:51 |只看该作者
  “被水利部门发布公示不允许其参加水利系统招投标”。
  由此可见,水利部门的公告约束的内容是: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系统的招投标。因此,不得以水利部门的处理公告作为依据处理本案例。

  个人认为:应该以《招标法》、七部委令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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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0:25:28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相仿关注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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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0:33:0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法》、七部委令等相关规定,个人认为应该取消该企业的中标资格,虽然说中国现实存在部门利益、条块分割,但是从中国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而言,只要处罚,就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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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0:43:49 |只看该作者
呵呵,看来楼上的兄弟和我的见解有点不一样哦。

违反相关规定要处罚是对的,处罚必须执行也是对的。
但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处罚的依据要正确;在执行处罚决定时,也不可擅自扩大其处罚的范围。
这样才符合依法行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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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4:43:2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zzj0102于2010-10-09 10:21发表的  :
  “被水利部门发布公示不允许其参加水利系统招投标”。
  由此可见,水利部门的公告约束的内容是: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系统的招投标。因此,不得以水利部门的处理公告作为依据处理本案例。

  个人认为:应该以《招标法》、七部委令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依据




水利部门不可能发布公示:“该企业不得参加各系统的招投标”。
大家都说招标投标是占山为王,一山不容二虎,水利部门不可能无视其他部门的存在,所以只能在它自己的范围内进行处罚。但水利部门认定的事实是成立的,即该公司曾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对其进行的处罚也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我们需要认定的是该公司有无曾经骗取中标的事实,而不是公布这一事实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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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4:48:51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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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4:57:55 |只看该作者
看来是我没有把事情说清楚,以致于引起了大家的误解。

我的意思是:
1、不能以该企业曾被水利部门公告为由,而拒绝其投标。因为水利部门的处罚,针对的是水利工程。
2、处理该企业,只能以该企业曾经弄虚作假,违反《招标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为由来处理。

虽然事实是一样的,但处理的依据不一样。不知道我现在说明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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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5:08:59 |只看该作者

回 17楼(zzj0102) 的帖子

我认为水利部门的公告就是依据,不然中标方骗取中标的事实从哪里得来的?是谁认定的?有没有效力?
我们取用的是公告的内容而不是发布单位,这点上我和您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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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5:24:10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仁兄,水利部门的处理公告,内容起码包含两点:一是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二是针对该企业的处罚,比如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等。
  此外,该处理决定,应该还有与所涉水利工程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一些内容和处理意见。

  如果引用其内容,特别是在引用我所例举的第二点内容时,是处理依据引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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