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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简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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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2-22 10:15:43 |只看该作者
  也可以把机构属性关系纳入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但即使纳入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机构属性关系和代理关系、雇佣关系还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代理关系、雇佣关系考查的是法律行为的来源,是基于代理产生还是基于雇佣产生的;而机构属性关系要考查的,是“哪个是哪个的下属机构,哪个是哪个上级机构,哪个是由哪个机构组建的,哪个机构从属于哪个机构”等方面的问题。两者考查的侧重点区别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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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1:23: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wjjst于2010-12-22 10:03发表的 :
法律中提及的关系何其多?
1.    劳务关系
2.    因果关系
3.    民事关系
4.    相邻关系
.......


所谓的“法律关系”是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来体现的。
wwjjst列出的正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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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1:59:33 |只看该作者
来自百度的定义:

雇佣法律关系(Employmen Law Relation) 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套用一下:

雇佣法律关系(Employmen Law Relation) 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招标人与评委约定,评委利用招标人提供的条件(评标场所及招投标文件),在招标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招标人提供劳务(评标),并由招标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来自百度的隶属定义:

隶属的定义:受统辖;从属

套用一下:评委受招标人统辖,评委从属于招标人。

这样看来,说隶属,评委肯定不乐意,说雇佣,评委可能也不乐意,但是让评委看一下这两个定义延伸解释,可能评委不乐意也不成啊。

雇佣,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各取所需的钱物交换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隶属,只表明评委所处的状态,隶属,必然是部门内部上下级的关系,不雇佣,谈不上隶属,隶属的广义解释,可能就是雇佣。
江山不倒,自有人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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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2-22 12:02:13 |只看该作者
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所考查的侧重点的是法律行为的来源,到底基于代理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产生;
机构属性关系所考查的侧重点是机构间的隶属关系。
两者考查的侧重点是有区别的。

更何况,评标委员会的机构属性特征,我和陈老师都在相关文章中有过论述。
钱老师提的观点,和我们之前的文章中的论述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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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22:49: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wjjst于2010-12-22 10:03发表的 :
法律中提及的关系何其多?


(1)经济关系、合同关系、财产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竞争关系、承包关系、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信托关系、贸易关系、投资关系、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2)民事关系、相邻关系、家庭关系、人事关系、夫妻关系、亲属关系、近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收养关系、扶养关系、救助关系、上下级领导关系
(3)对外关系、外交关系、条约关系、引渡条约关系
(4)因果关系、内部关系、利害关系 、关联关系
。。。。。。。。。。。

.......

这么多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了。可是还是觉得不应该这么复杂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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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09:00: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zzj0102于2010-12-22 12:02发表的 :

钱老师提的观点,和我们之前的文章中的论述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

你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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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09:29: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Laochan于2010-12-23 09:00发表的 :

你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

  机构属性关系和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所要考查的是法律行为的来源,是基于代理产生还是基于雇佣产生。

  机构属性关系要考查的,是“哪个是哪个的下属机构,哪个是哪个上级机构,哪个是由哪个机构组建的,哪个机构从属于哪个机构”等方面的问题。
  两者考查的侧重点区别是很大的。

  我和陈老师一直在讨论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和评审行为的法律关系来源”这一课题。
  而您论证的是“评标委员会作为一种组织的机构属性关系”这一课题。
  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啊。
  
  更何况,关于机构属性关系,您的这一观点,我和陈老师都早已论述过了,不是什么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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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2:21:29 |只看该作者
我再重复一遍:

张志军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用另一种法律术语来说,隶属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法定代理关系和雇用关系是横向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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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4:20:3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7楼Laochan于2010-12-23 12:21发表的 :
我再重复一遍:

张志军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


  钱老师:我已经把两个课题的区别讲清楚了,您如果还是没有理解其中的区别,我只能表示遗憾。
  此外,看一篇文章在讨论什么问题,不能只挑文章中的一两句话拿出来辩论,而要联系上下文来看,只挑其中的一两句纠缠个不休,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你所说的“隶属关系”,严格意义上,不是能算是一种法律关系,因为“隶属关系”包括人身方面的隶属关系、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机构方面的隶属关系、组织方面的隶属关系……等等,上述这些隶属关系,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把这些分属于不同法律范畴的关系,以“隶属关系”这样一个概念来统称,是不严谨的。

  钱老师所说的“隶属关系”,应该是指“机构属性关系”,请钱老师再仔细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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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4:55:15 |只看该作者
  钱老师:我如果按照您的思维方式进行理解和思考,我会觉得钱老师您的这个帖子也有很多缺陷和纰漏。比如说,光是您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我就可以提出如下一些质疑:   
  其一:法律上有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一说吗?“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的说法是否严谨?其确切的定义是什么?钱老师可否说说?
  其二:退一万步讲,既然连您自己都认为这是一个“纵向”和“横向”的问题,那么,很显然已经是两个范畴的议题了。钱老师这个帖子的本意,莫非是在自己否定自己的观点?
  其三:“纵向”研究的标准和“横向”研究的标准肯定是不同的,怎么可以放在一起讨论?是不是驴唇不对马嘴了?
  其四:“纵向”研究得出的结论,怎么可以拿来和“横向比较与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同日而语呢?
  其五:“纵向”研究得出的结果,和“横向”研究得出的结果,对研究某一件事物来说,应该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
  …………
  …………
  但是,我觉得这种辩论只是在打口水仗,对于研究问题的本质特征没有现实意义。因此,我不打算对您的观点提出如上这些质疑。我只是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应该用联系的眼光去看待他人文章中的观点,而不能只挑出其中的一两句话纠缠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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