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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标组织(转及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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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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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16:06:22 |只看该作者
备忘点九: 关键词:定性综合评议法  排序第二名  中标人 定标决策 左右为难

以下为引用文字:

(一)定性综合评议法

定性综合评议法,又称评议法。通常的做法是,由评标组织对工程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消耗、安全保障措施、业绩、信
誉等评审指标,分项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考虑,经评议后,选择其中被大多数评标组织成员认为各项条件都比较优良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可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性综合评议法的特点,是不量化各项评审指标。它是一种定性的优选法。采用定性综合评议法,一般要按从优到劣的顺序,对各投标人排列名次,排序第一名的即为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超过一定数量(如在5家以上)时,可以选择排序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采用定性综合评议法,有利于评标组织成员之间的直接对话和交流,能充分反映不同意见,在广泛深入地开展讨论、分析的基础上,集中大多数人
的意见,一般也比较简便易行。但这种方法,评议标准弹性较大,衡量的尺度不具体,各人的理解可能会相去甚远,造成评标意见悬殊过大,会使定标决策左右为难,不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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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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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16:11:45 |只看该作者
备忘点十:不能盲目迷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关键词:工期提前  承诺  符合客观规律的特殊要求 违约条款

以下为引用文字:


在过去实践中有时也考虑,对工期提前的适当加分。作者认为,为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避免盲目抢工期的“献礼工程”、“节日工程”和其他违背科学规律的“超常规”工程,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今后不宜用加分或设提前工期奖的办法来鼓励工期提前。而实际上,在评标定标时,投标人对工期提前的承诺并不可靠,所以也无需用加分或设提前工期奖的办法来刺激投标人。如果招标人对工期有符合客观规律的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评标定标时只要求按招标文件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就行。对提前竣工的,不加分,也无奖;而对延长工期的,则在合同违约条款中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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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16:12:35 |只看该作者
天太冷了,以后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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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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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17:39:34 |只看该作者
挺好的。没有什么大错误,基本原则都没超出。
慢慢再细看。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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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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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11:18:36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大力) 的帖子

不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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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11:20:0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大力于2011-01-01 15:38发表的 :
备忘点四:原文中没有排除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参加
以下为引用文字:


下列类型的人没有资格参加评标委员会:
.......


不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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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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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6:09:44 |只看该作者
以上都看过了
不过现在招标,合同、实际实施都是有出入,怎么控制是关键,而不是在文字和形式上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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