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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zzj0102于2011-01-04 21:15发表的 :
个人认为:这句话没有“画蛇添足”。
我的理解是:
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提交”。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最明确的当属七部委30号令中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请注意“可以”这个词。也就是说,招标人也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12号令第五十七条这个法条,针对的是“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而投标人也没有提交投标担保”的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少见,但立法时不得回避,否则会有漏洞让人可钻)。
2、12号令第二十五条针对的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这一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说得很明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而不是“没有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个人认为:这个表述是非常严谨且没有任何漏洞的。
....... 是呀,招标法和27号令等法规也有同样的内容,说明其并不矛盾.但27号令理关于保证金有如下内容不知各位大虾如何执行,"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我理解按字面就可以不提交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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