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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为而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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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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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书到用时方恨少,钱到月底不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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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00:51:10 |只看该作者
网上报名,再花1000元买招标文件,加上油费、路费、差费等开支花了几千块了。。看样子算是丢下河了。。谢谢毅青老师指点。
如果你走的太快,要停一停等候灵魂跟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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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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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08:46:48 |只看该作者
兄台也不必太过于介怀,地方保护主义还有一定的土壤,但毕竟是网上报名,以后将逐渐全过程网上招投标,这样的歧视将不再有存在的可能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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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0:52:37 |只看该作者
对网友  投标确认书  问题的看法

   无为而碌 楼主   发表于: 01-30

   [工程招标] 请教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某建筑工程。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公司签字付款购买招标文件后阅读,在投标人须知总则中规定“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五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文件确认书,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确认书和信誉声明的视为放弃本次投标”。请问各位老师,1、如投标人未按期提交确认书,招标代理机构能不能因此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2、此“招标文件确认书”有何意义?3、信誉声明如果在此时提交了,在投标文件中是否还应提交?(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要求信誉声明由投标人自行提交)。  

这个问题的提出,已经有多日。网友们的发言,集中在是否提交“确认书”和“信誉声明”的问题上。

本人的看法略有区别。本人以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招标人可不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

如果投标人不满意这样的规定,如何质疑、投诉以便维权??

监管部门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 ?

先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可不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 ?

本人以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出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但是,这种要求必须合法合理,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招标人提出此类要求,应该是出于保证投标人人数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必须在3人以上。对于工程招标,各地各部门的具体要求不很一致,但是,有类似多部委《标准文件》的规范,可以根据情况不同,选择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办法来适当解决问题。

在购买招标文件5日后,提交“确认书”和“信誉声明”的做法,是各个法律法规都没有的规定,因此,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在有关释义中,解释到: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称之为“潜在的投标人”;而一旦递交了投标文件,则称之为“投标人”。

多部位的政令,一般规定:投标保证金是随投标文件而递交的。

是否投标,如何投标,等等,是投标人的权利。包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修改投标文件,都不造成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Zzj0102版主在一个跟帖中说过(大意),一方的权利,不得损害或者干扰别人的正当权利。我是赞成这个意见的。

而【在投标人须知总则中规定“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五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文件确认书,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确认书和信誉声明的视为放弃本次投标”。】这种说法,损害了投标人的正当权利。在法律法规角度上是说不过去的。

第二点,这种规定有无可操作性?

假如,招标文件中的此种特殊规定,没有被多数投标人关注,届时,众多的投标人没有照办,而如期前来参加投标开标活动,那么,是否拒绝?也许因此总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流标,那么,该怪谁呢?

假如,只有少数一两个投标人因此而被拒绝投标,那么,是不是会引起质疑?同样,开标活动肯定要受到影响。

假如,没有这样做的投标人被允许参加投标和唱标,而问题留给评标委员会;那么,评委会是否没有争论?投标文件中,是否还包括前面的信誉声明?评委会如何处理之?

本人以为,对于没有什么道理而提出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潜在的投标人需要慎重,一般不要参加,因为,这里很可能有某种“猫腻”……

但是,对于参加投标竞争的来说,如果被拒绝,则非常有可能提出投诉甚至诉讼。那样,对招标人带来的被动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上级或者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本人以为:此类特特殊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最好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之前,就设法避免。应该提倡招标人自己尽量避免提出此类要求;也应该尽量组织专家,提前审查。尤其对于招标公告,那是“公开招标”面向社会的第一步信息。本人多次呼吁:规范招标,应该从规范招标公告开始。——可惜,这个问题,至今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而一旦由此发生争议,招标人的不规范的做法,必将受到批评,和予以更正。

个人意见,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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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00:29:57 |只看该作者
感谢gzztitc老师的详尽回答。假如招标人知道已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绝对会参加投标活动的话,那设定这些条件就不会担心流标了。[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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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13:08:14 |只看该作者
13楼的网友说:

【假如招标人知道已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绝对会参加投标活动的话】……

那么,还需要设置这种特别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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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01: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4楼gzztitc于2011-02-09 13:08发表的 :
13楼的网友说:

【假如招标人知道已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绝对会参加投标活动的话】……

那么,还需要设置这种特别的条件吗?

个人认为,招标人即使知道有三家投标单位绝对会参加,但也无权阻止其它投标单位参加。那设定一些条件或许就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参与竞争者,从而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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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58:49 |只看该作者
对楼上网友所说,有两点需要注意考虑:

第一,这里不光是有权无权的问题;你能确定其他人家一定不如这三家吗?招标就是希望引起竞争,也许有别的人家更好,起码比第三名好。为何不让别人参加呢?

第二,用户的想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在运用“招标”这种方式的前提下,如何做的合理合法,则大有讲究。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我记得,在早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家讲课是说,东北某地拟引进冰箱生产线。有十几家拟参与。业主不希望那么多。最后提出:要在中国有提供过类似生产线经验的,一下子就只剩下几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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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1:21:39 |只看该作者
“第一,这里不光是有权无权的问题;你能确定其他人家一定不如这三家吗?招标就是希望引起竞争,也许有别的人家更好,起码比第三名好。为何不让别人参加呢?”
弱弱的说句,可能业主出于某种原因只想和这三家之一的人合作呢?(这三家90%的可能性是一起的)哪怕有别的单位比这三家条件要好,其实正是因为怕别的好的单位进来导致招标不可控,所以才设置这么些条件...而“招标就是希望引起竞争”这只是针对正常的公平的普通招标而言的。楼主说的这个项目应该是有猫腻的,“希望引起竞争”在这个项目上貌似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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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2:22: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7楼jofi于2011-02-18 11:21发表的 :
“第一,这里不光是有权无权的问题;你能确定其他人家一定不如这三家吗?招标就是希望引起竞争,也许有别的人家更好,起码比第三名好。为何不让别人参加呢?”
弱弱的说句,可能业主出于某种原因只想和这三家之一的人合作呢?(这三家90%的可能性是一起的)哪怕有别的单位比这三家条件要好,其实正是因为怕别的好的单位进来导致招标不可控,所以才设置这么些条件...而“招标就是希望引起竞争”这只是针对正常的公平的普通招标而言的。楼主说的这个项目应该是有猫腻的,“希望引起竞争”在这个项目上貌似不符合..

正有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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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6:05:2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既然是 怕这些买了标书的人 不来  还不如来个   提前交纳投标保证金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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