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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lw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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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评标复议流程,复议还是原班评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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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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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0:58:12 |只看该作者
从我国相关法律来看,招标人无权进行评标复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条例》第55条对招标人的定标进一步约束,“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可见,招标人无权重新组织评标复议以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但事实上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存在问题的,怎么办了?招标人是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心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评标复议是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的调查方式之一,至于是由原评委还是重新组织评委在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只要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可由行政监督部门自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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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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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6:07:2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没有评标复议一说,只有行政复议!
楼上所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也没有评标复议,该规章全文有两处复议,均为行政复议。
因而,概念的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大家会被搞混。
重新评审(复评):可以找原来的评委,也可以重新组织新的评标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例如:
案例1-45:某单位采购,由于其中一位采购专家的打分与其他采购专家的打分完全相左,且决定了整个评审结论,故采购人决定重新组织采购专家进行复评……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28页。
案例1-32:2002年,深圳某综合楼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经专家评审的中标价低于标底价33.6%,明显异常,故被裁定为废标。此后,市建设局组织原有专家进行第二次评标,次低价中标,低于标底价31%,仍明显异常,再遭业主质疑。最后,市建设局组织其他专家就该项目进行第三次评标……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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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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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6:44:31 |只看该作者
你书中提到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89页)不知道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尽快告知,因为刚好就有一个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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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1-29 17:01:56 |只看该作者

回 linningning 的帖子

linningning:你书中提到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89页)不知道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尽快告知,因为刚好就有一个争议 (2015-01-29 16:44) 
抬个杠啊,我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相反,上述两个案例的做法还涉嫌违法。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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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1:40:00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抬个杠啊,我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相反,上述两个案例的做法还涉嫌违法。 (2015-01-29 17:01)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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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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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0 08:52:28 |只看该作者
支持高老师建议:监管部门负责组建一批高级公认的专家,来帮助处理此类纠纷问题。像我们这边很多专家知识不全面,不知是怎成为专家的?纯碎是为了骗专家费。[s:69]
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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