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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h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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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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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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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3-9 09:34:47 |只看该作者
其实就是一个投标有效期和再延长一个月的问题。
我理解的楼主是在说:投标有效期已经包含了评标、定标、中标、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还需要再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吗?
大家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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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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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3-9 14:56:57 |只看该作者
简单说,开好标,动作迅速,一个礼拜就搞定,合同也签了,这样的话,退保证金的时间就不用等到投标有效期满30天,设投标有效期的作用是最晚不迟于投标有效期满30天,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主要是为了保函而存在,因为银行是第三方,它不想也没有义务去承担延期的资金占用的风险,所以为他而存在。其他的我倒想不出了?另外,弱弱的问一句,到底有没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这个说法或是定义啊?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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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是我踢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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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3-9 16:28:31 |只看该作者
回11楼的朋友
七部委颁发的第30号令和27号令里面都有“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这个说法。

回10楼毅青老师
我的意思不是投标有效期内所有工作都可以做完,设立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就没意义了,我的意思是如果投标保证金是提供的现金(在规定的时间内电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的话应该就没有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这个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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