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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意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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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教各位专家关于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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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1:10:1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心意拳于2011-04-26 10:58发表的 :
感谢各位专家解答,我们单位招标的项目都是用的企业资金,且金额小,不属于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不想搞询价就是因为怕出问题,总觉得用招标形式更好一些,至少在程序上是这样。尽管很多情况招标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

你们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国有企业吗?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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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3:38:1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心意拳于2011-04-26 11:02发表的  :
[s:58]如果和他们说不通,你们可以和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检查的说要不咱们去法院打官司,让法官给评评理怎么样。”这点肯定行不通,我们可是集团公司下属项目单位,集团公司的领导都是官僚,嘴大,我们嘴小。如果按他们的说法,我们单位也不需要什么招标办了,改询价办得了。我也该下岗转行了。

你们真较劲,不招标好不好,以后改叫采购部,这样你想怎么采购就怎么采购。
你现在的做法是自己都不信任自己,让上级机关怎么信任你呢!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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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5:11:50 |只看该作者
咋看都有点官僚作风哦,权力收归中央。。。
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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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07:33 |只看该作者
“你们真较劲,不招标好不好,以后改叫采购部,这样你想怎么采购就怎么采购。 y+$a}=cb0  
你现在的做法是自己都不信任自己,让上级机关怎么信任你呢!”,没办法,这就是国有企业的作风啊。
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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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12:13 |只看该作者
"你们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国有企业吗? ",我们是国有发电企业。
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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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58:07 |只看该作者
发电企业应该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占主导,那么应该在限额规定以上规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至于是委托还是自行组织招标,看你公司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至于集团招标中心,可能具备招标资质,他们的限制无非是想承揽集团内部项目,但是,如果你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则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而不受其限制,当然看你老板魄力啦。类似集团下属公司很少有很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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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59:57 |只看该作者
补充,你是华电系统的?华电规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华电招标的。嘿嘿。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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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7:46:30 |只看该作者
叫招标部还是采购部又有什么关系呢?作为国有企业下面的二级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对于这些部门的称号不用太在意,真正的招标肯定是集团公司拿去管理啦,下面的部门主要还是做一些基础的工作,工作内容和部门的名称没有 直接关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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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9:57:12 |只看该作者
特别理解大型国有企业的这种管理模式,基层工作人员就是不好干,都是听喝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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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22:07:00 |只看该作者
对具体项目是否可以“自行招标”的问题的个人看法
     楼主的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很不好回答清楚。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所以,回答楼主的问题,前提是至少需要弄清三个问题:什么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什么情况属于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以及如何理解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首先,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主要依据是原国家计委的3号令。该令有具体规定,其中,主要条件是考虑到“使用国有资金”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两个概念。

比如,你说使用的是“企业自有资金”;但是,由于你是“国企”,事实上,还是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的积累;而不是使用纯粹的私人资金。

在目前情况下,主管部门几乎把所有的建设项目范围,都列入了法定招标的范围了,很少例外。这是需要注意的。如果自以为是,很容易被主管部门监督批评。

关于问题的解释,可参见原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的“释义”,我看到的解释是这样的:

【第二,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近些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在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方面作用的日益显现,一些日常大宗物资采购任务多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了自己的招标机构和队伍,通过招标采购企业日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目前我国招投标事业中呈现的是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并存的格局。从这一现实情况出发,《招标投标法》对企业自主招标也给予了肯定,并以企业自主招标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能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指出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是有组织评标的能力。这两项条件不能满足,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也可防止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强制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情况,本款特点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为确保这类招标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严把招标人自行的如标这道关口。因此,本条第3条款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条规定的含义是,在强制招标项目中,如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引文完)


由于业内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如何认定你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是考核有多少“造价师”,还是高级工程师,等等?你们单位说了不算,网络论坛上大家说了也不算,而是主管部门认定的,也许可以说是一种行政权力。我感到,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投标,是政府部门权力领导下的“市场经济”;这是一个过渡阶段。也许,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出台后,规定会进一步细化,情况有所变化。

所以,建议认真的请示主管部门,做细协调工作。如果不是法定必须招标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但是注意不要引起别人“逃避招标之类”的怀疑或者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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