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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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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资料的真假是评标专家记名投票表决能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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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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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20:47:31 |只看该作者
核验原件,窃以为是借助投标文件以外的外部资料来评判投标文件。尽管大家都在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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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21:02:41 |只看该作者
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假的时,都认为是真的。
老朽主持评标时,都由老朽处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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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22:12: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Laochan于2011-12-27 21:02发表的 :
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假的时,都认为是真的。
老朽主持评标时,都由老朽处理。

谢谢老钱的关注,也很赞同老钱的观点和做法,在评标时评标专家是应该只有义务评标,是没有义务鉴别证明材料的真假。“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假的时,都认为是真的”,这样观点是正确的,的确也如此,也只有这样做,但是关键是其中谁去获取证据?怎么获取证据?是主动核实从而获取证据还是行政监管部门等待有人举报投诉再去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关键。但是现在的行政监管部门都是等待有人举报才去调查,而且有时的调查也只是形式上的调查,根本没有深入收集证据,因为在这样信用缺失如此不诚信的招投标市场,能弄虚的就弄虚,能做假的就做假,这些在从事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位人都是心知肚明。就是没有举报和投诉,就是假的也是真的。
其中一个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做过1个亿类似的业绩,其中一家投标人虚假业绩材料(就是根本没有做过这样的项目),形式都符合招标文件的形式,在评标过程也没有被发现,这样就顺利经过评标,履行了中标公示等程序,行政监督同意发出中标通知书,业主按照行政监管部门的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和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事后有人向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实名举报这中标企业虚假业绩,最后结果联合调查和多方取证,最好确定这家中标的企业确实存在虚假业绩的事实。
请问老钱,这种情况下就是按有关规定处罚弄虚作假的投标企业外,其他的如招标人、代理公司、行政监管人员、招投标中心人员和评标专家都没有责任吗?如果回答没有,那是中国招标的悲哀。因为大家都有可能都是评一些不一定真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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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01:57:40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
对于有可能中标的投标人要特别注意其文件的真实性!
能否做到,是有条件的:
1.招标代理主持评标。
2.主持人有相当的水平、经验和权威。
3.有足够的评标时间。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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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02:02:47 |只看该作者
再回楼上:
那个一亿项目的业绩还是比较好核实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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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08:56: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4楼Laochan于2011-12-28 02:02发表的 :
再回楼上:
那个一亿项目的业绩还是比较好核实的。

回老钱
  这一亿项目的业绩的真实性,正如同你讲得一样是比较好核实的,就是有人向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实名举报这中标企业虚假业绩,最后结果联合调查和多方取证,最好确定这家中标的企业确实存在虚假业绩的事实。
  请问老钱,这种情况下就是按有关规定处罚弄虚作假的投标企业外,其他的如招标人、代理公司、行政监管人员、招投标中心人员和评标专家都没有责任吗?如果回答没有,那是中国招标的悲哀。因为大家都有可能都是评一些不一定真的材料。

  现在的招投标这种情况就如同现在的食品安全一样,只要没有死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不会主动监测从而发现问题食品,就没有义务和手段从源头预防呢?就没有办法手段和措施从开标前进行初审、开标时的细审和核实、开标后的核实吗?为什么投标人的虚假材料,就如同鸭子吃进一块,经过嘴、胃、肠等部门,最后完好如初的从肛门出来,这样情况,鸭子对蜡的处理是正常的也是无能的,那么招标人、代理公司、行政监管人员、招投标中心人员和评标专家,这么多的部门这么多的人都没有发现这块蜡吗?这也是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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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1:32:39 |只看该作者
赞楼主的思考十分的深入,而且,对问题的研讨也非常认真 !

这个问题,牵扯到诸多方面。我只说一个:招标人怎样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在你提出要求,投标人必须有1个亿元的的类似业绩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并写明:怎么具体表明,并且怎么评?

比如,要求投标人附上该业主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含有内容、时间,证明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等。招标人可以去核实。这样,弄虚作假的情况,就会少很多。

再一个,“预中标”或者(签订合同之前),可以去考察;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问题,对其处罚。

当然,这种考察,需要防止招标人借机废掉不满意的中标人。需要主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等等参与……

在目前信息没有足够分享的情况下,要想完全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但是,做到最大可能减少问题,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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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6:08:51 |只看该作者
真假判断:公证处,或者监督人员,或者是商务部分的资质评审人员,但一般都是公证处人员。我还没遇见过需要鉴定原材料真假的。
还有,需要投票决定的,这基本是胡扯吧?那个招标文件是代理机构编写的,本身这条就不对,哪个法律说可以这么确认的?连依据都没有。真就是真,假就是假,至于当场认为真,事后查为假,那是另一回事。废掉中标供应商,按法条取下一个就是了。至于责任,不在招标代理机构,在于公正处,或者监督机构,像财政局什么的。

永远记住:代理机构只是一中介服务机构,没有任何裁决的权利,包括真假判断、是否废标、是否无效投标等等,一切看监督机构,尤其是公证处。

再说评标专家,它没有判断真假的权利,但有这方面经验,可以作为公证处的参考。我遇到过一个投标人递交的业绩,要求是政府采购业绩。但递交的合同原件中,说是采购,但不走财政资金,所以公证处判断不算是政府采购,但投标人不服气,后来移到专家组,专家很明确说:这类不属于政府采购,没有财政章,不走财政资金。所以最后结果就不算业绩了,不得分。


PS:招标文件不是谁都可以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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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0:19:46 |只看该作者
现在网站上鉴定证书的真伪也是如此,上次去查一个人的证书。编辑短信发送需要2元,结果查出来有3中可能:1,证书可能没有上传;2,证书可能变更;3,证书可能不存在。所以说,我们也不能做出判定,这个的真伪。
   行政监督应该负责这一块的,但是有些证书需要跨省,必须通过政府,去查。所以辨别真伪的这个东西很麻烦。
    只能考有经验的专家,辨认他是假的,然后去核实。(核实是比较费时费力,还可能得不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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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0:43: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在你提出要求,投标人必须有1个亿元的的类似业绩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并写明:怎么具体表明,并且怎么评?

比如,要求投标人附上该业主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含有内容、时间,证明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等。招标人可以去核实。这样,弄虚作假的情况,就会少很多。”
“招标文件不是谁都可以写的。”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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