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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招标备案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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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4:52:51 |只看该作者
现在国务院有了明确意见,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明确规定“(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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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9:34:25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
现在国务院有了明确意见,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明确规定“(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期待再不要有什么备案一说

    这个比您在8楼的跟帖要强!
    还是没有解决我的疑惑呢!
    不得“违法”,不得“非法”,这样说我在帖子上所说的是否都应该属于违法和非法呢?
   (1)要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在发出前备案;(2)招标文件发出前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备案;(3)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备案后才发给各潜在投标人;(4)资格预审结果备案;(5)中标公示前备案等等备案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面: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否可以理解成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同时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层面是否只有上面两条提到了备案?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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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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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21:27:48 |只看该作者
这个边界由谁定?
如果,行政监管边界由行政部门说了算,那不就是没边界吗?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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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22:19:54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我无从理解这句话!我感觉这句话比《实施条例》的任何一条款都难理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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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28:20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早在04年,国务院就内部规定,行政机关的监管边界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畴。

只不过,很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认为自己有制定政策的权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以就出现“土政策”

但是,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废止,都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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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7:45:07 |只看该作者
很多地方也在探讨招标备案的做法:
1目前,国家出台各类文件,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多项审批事项,主要为了释放市场活力,加快办事效率...
2比较明确备案的的几个基本法规有:建设部89号令19、20条。七部委30号,65条。标法,47条。但都是未能准确的明了的解决怎么备案、和时间。
3招标的形式有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那么无论怎样,都应该有招标的能力,换句话说,都有专业知识,都懂法!广泛都说,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知法懂法。事前备案的做法,是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为主导,可能是避免不经过事前审查,后面违规违法,难以控制,浪费资源,浪费时间,诸多投诉,混乱.......
4如今的大气候是法治(不是法制),依法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不应该过多参与影响招标工作的开展,其重心应该放在事中事后监管,有违法违规就依法处理。这样就符合了各类法规的要求:违法纠正,处罚,也迎合新一轮改革的精神。
5四川省创新性的提出,《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说到:不再设置招标文件前置性备案。前置性备案的责任不清晰,事后监督处理责任无法区分,也助长了责任主体推卸责任的情况。《标准文本》不再将事前备案作为招标公告上网发布的前置条件。此方法应该会引起各地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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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21:39:11 |只看该作者
各个行业、地市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招标前备案,审查招标方案是否与批复一致,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在概算内,发现问题要制止招标,要求改正。招标后备案是检查是否与事前备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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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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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08:29:13 |只看该作者
就看招标行政主管部门肯不肯主动放权而已,就这么简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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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08:50:12 |只看该作者
以为发的新贴!好几年了,这东西怎么讨论也白搭。[s:72]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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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10:46:22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就看招标行政主管部门肯不肯主动放权而已,就这么简单 (2016-03-10 08:29) 
一语中的。其实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或者事中,都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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