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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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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标前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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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1#
发表于 2013-4-23 17:28:3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严格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法第22条,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法条里面还有关键的字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您说的情形,属于后者的 “影响公平竞争”  )
       法条这样规定,出发点 .. (2013-04-23 16:53)
不打在投影仪上,这些信息就不泄露了吗?投标文件都放在桌子上,谁都能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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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8:16:56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不打在投影仪上,这些信息就不泄露了吗?投标文件都放在桌子上,谁都能看见。
   哈哈,欢迎讨论!
   没有认真看沙发和9楼的跟帖吧?!
   主观上不要泄露就是了,就如有些网友说的,大伙都认识的,难道我们要求他们蒙面来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开标前在开标会议室等,他们互相认识,造成所谓的“泄露”,那不是你的错!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你把投标人的名称全打出来,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那是你的错!你主观上泄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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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4-23 18:27:42 |只看该作者

回 徐希鹏 的帖子

徐希鹏:这是一个习惯性做法吧,开标时要现场投影报价情况,所以一般之前让他们确认单位名称。强调“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包含代理机构人员吗?现场开标人员算工作人员吗? (2013-04-23 10:53)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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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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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4-23 21:28:07 |只看该作者
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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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3-4-23 23:34:05 |只看该作者
我到想问问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有没有真碰到过在开标前撤回投标的事情。然后再修改报价后再投标。
我到碰到过明知只有3家单位投标单位报名,有1家单位就是坐在下面,拿着标书不递交标书,让那个项目流标了。
一介代理要两头讨好时常三餐不定只为四千工资弄得五脏俱伤虽已六神无主却还得七点起床八点上班再拟九份文件真是十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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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6#
发表于 2013-4-24 08:48:3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严格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法第22条,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法条里面还有关键的字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您说的情形,属于后者的 “影响公平竞争”  )
       法条这样规定,出发点 .. (2013-04-23 16:53)
1、如何界定以及谁来界定“影响公平竞争”?
2、上述例子更多的是对招标人不利的情形。
    我个人也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不能说他违法法律规定,实践中可以有很多方法代替这种做法,但是如果硬要说违法了法律规定,略显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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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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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4-24 09:19:46 |只看该作者
你就按部就班的书面签收就可以了,电脑名字可以先打起来,但是不要投影出来,开标时间一到,立刻投影上墙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要节外生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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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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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4-24 15:02:58 |只看该作者

回 yymc1978 的帖子

yymc1978:开标前几分钟把名单放在投影仪上让投标单位确认,对名单泄露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了。从实际的工作上出发,投标人都已经封标了,把名单告诉大家都已经改变不了事实了。再说投标人都到现场了,大家说不定都相互认识了,在同一个圈子里的。 (2013-04-23 11:38) 
您说的我都明白,这是惯例,没问题的,在实际操作中到现在为止没有单位提出质疑,假如某天提出来怎么处理,此举是否合法或者合规?
在淡死的灰里, 可寻出当年的火焰, 惟过去之萧条, 不能给人温暖之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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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4-24 15:04:5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严格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法第22条,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法条里面还有关键的字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您说的情形,属于后者的 “影响公平竞争”  )
       法条这样规定,出发点 .. (2013-04-23 16:53) 
你的解释很合理,有这样的担心,就是想拿出这个小细节来和大家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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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5:06:09 |只看该作者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不得泄露的是“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就是“投标人”了,所以这个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3-04-23 16:09) 
没开标之前都不能称为投标人吧,毕竟在这之前可以撤销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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