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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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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中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评标专家以有原件为由,承认有效打了满分。这样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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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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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0:23:43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帮人的活俺也同样干过。
都是为了给招标人多提供些竞争力,找个理由就拒绝,难道是不希望竞争?
招标的实质是什么?难道说是“程序法范畴”就只剩下走程序了?
俺一直对《招标投标法》定义为程序法不理解。
               现在的问题是投标文件的正本里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经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人双方原件核对后《原件清单》上也没有没有《营业执照》。但评审专家在评审的时候说有《营业执照》的原件,为了查清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结果维持原评审的结果。这样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文件的要求提供原件,是不是可以说明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响应,如果投标人都不按招标文件提供有关证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只提供原件,这样的投标文件都符合评审的话,那专家评审到底评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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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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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1:03:18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个人意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主要是用来评标的;以及相关的备案等用途的。

专家评标,用的复印件;但是,关键的资格证书等,还是要核对原件;

我在以往的招标实践中,有时,招标文件要求1正4副;但是,投标人只提供1正1副。怎么办 ?
....... (2013-07-19 09:40) 
看来你那边的环境与竞争 好多了
我们这边 如果文件上不写 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的话
副本不加章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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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3#
发表于 2013-7-19 11:22:00 |只看该作者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现在的问题是投标文件的正本里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经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人双方原件核对后《原件清单》上也没有没有《营业执照》。但评审专家在评审的时候说有《营业执照》的原件,为了查清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请原 .. (2013-07-19 10:23) 
楼主呀
我也同意你的观点   
我的理由
文件中有无 相应的原件对应辅助  对于你们这次提交的原件与清单目录 不对应  且文件同时没有附有
可以试想: 如果没原件本次 的营业执照原件但目录提供有    评委会 如何认定这次的结果
或者说   目录表有了(实际没有放)  但退的时候没有 投标单位就是要这个原件 怎么处理

我们对于这种情况 一般是按提供的清单目录(不允许修改主)相应人员收退 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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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08:28:54 |只看该作者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现在的问题是投标文件的正本里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经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人双方原件核对后《原件清单》上也没有没有《营业执照》。但评审专家在评审的时候说有《营业执照》的原件,为了查清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请原 .. (2013-07-19 10:23)
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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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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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5:43:47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
        版主反问得很对,“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这个“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去“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公司?是公共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还是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招管办)?还是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还是监察部门?在这个案例中,在开标的时候就有投标人向现场的行政监督部门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这样在项目中标公示期间,第二家中标候选人就第一家中标候选人原件清单中没有原件为由,向招标人质疑,招标人答复,但是投诉人不服招标人的答复,于是向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也正式受理。于是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针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研究讨论,于是决定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标或称复评或称复核,重新评标或称复评或称复核 的结果维持原评标结论。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没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最后以无法证明有没有原件为由和复评或复核的结果维持原评标结论为由,做出了行政处理意见,维持原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于是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这里又出来这样的问题:投诉人不服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需要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吗?谁去监督招标人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还是行政监督部门还是监察、检察部门?请版主帮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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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5:52:0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就是定义为程序法造成的纠葛。
有原件就证明评标委员会没有错。除非这个投标人连个营业执照都没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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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6:10:15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这个就是定义为程序法造成的纠葛。
有原件就证明评标委员会没有错。除非这个投标人连个营业执照都没有。
    按总版主的意思是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评审时只要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是这样吗?现在问题是投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清单》目录上没有《营业执照》,但评标专家认为评审时是有的。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评标专家手上的《营业执照》究竟是谁送到评标室的?也就是
heluhua版主的问题“
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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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6:18:04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招标投标过程,应该做到“程序公正”;但是,其结果,必须达到“实体公正”,而不是相反。

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发给企业的凭证,是其合法经营的证明。其他人,不能随随便便扣除或者修改之。

原招标文件规定,要把有关原件,密封提交——这种做法不妥。

就像,要你出示身份证,检查核对是可以的;但是,让你密封提交备查,则有问题:一旦找不到了,谁负责 ??

既然,多数评标委员,认为投标人提供了原件,就不应因此借口“废标”。投标人有某种疏漏,那是可以弄清楚的,可以纠正的。

我以为,此时,原评标委员会不是重新评标,而是,再核实情况。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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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6:18:04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个人意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主要是用来评标的;以及相关的备案等用途的。

专家评标,用的复印件;但是,关键的资格证书等,还是要核对原件;

我在以往的招标实践中,有时,招标文件要求1正4副;但是,投标人只提供1正1副。怎么办 ?
....... (2013-07-19 09:40) 
版主这个问题只是关于正本和副本的关系,但在这个案例中却是投标文件的正本中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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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6:26:19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我认为:招标投标过程,应该做到“程序公正”;但是,其结果,必须达到“实体公正”,而不是相反。

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发给企业的凭证,是其合法经营的证明。其他人,不能随随便便扣除或者修改之。

原招标文件规定,要把有关原件,密封提交——这种做法不妥。
.......

       所以为了防止丢失证书,开标时投标人提供证书原件袋和原件清单,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清单》,并签字确认,当时原件清单目录上没有《营业执照》,但评标专家评审认为有。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评标专家手上的《营业执照》可以随时递交吗?究竟是谁送到评标室的?也就是heluhua版主的问题“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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