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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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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法律范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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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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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9-4 09:24:13 |只看该作者
[s:125]
自己顶一下,希望大家继续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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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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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9-4 12:25:14 |只看该作者
“权威解释”并不权威,解释只有三大类: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合情不合情
任何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是立法宗旨,招标投标法的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显然,它作为民商法没有问题。
政府采购法原来被作为行政法,现作为经济法比较合理,它的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过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经济法类没有检索到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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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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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4 14:11:49 |只看该作者
看来归类有些不一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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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4 14:30: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种法律属性的划分没有绝对性,行政法更多的体现是“公法”的属性,民商法和经济法更多体现的是“私法”的属性,事实上,《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都有这方面的属性,既有强制的诸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等规定,又有诸如“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等规定,只是孰多孰少的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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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7:24:16 |只看该作者
13楼网友刚刚转发的的协会刊物发表的文章

海峡两岸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制度比较研究》里面说到: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广义的行政行为。”

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都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招标投标活动不仅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并且公开、公平的交易程序是招标投标活动内在要求。”

这就使得人们去思考 ……到底如何看待“程序法”以及“行政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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