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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jj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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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围标和串标会像传染病一样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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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1:32:05 |只看该作者
我想:在某种意义上说,那些违法的人们,明知道的是违法的事情还要做的人们,有时研究法律条文比我们还细致!

前两年,有一个实例:一个小子搞伪造增值税发票,因为,他查过有关刑法;最多是7年徒刑。结果,涉案金额上亿元人民币。

领导也看出问题了。于是,赶紧开会,修改法律条款,增加严厉打击的力度。严重违法的,可以判处死刑。

最后,还是把那个小子给毙了。

网友说的有道理;目前的法律条款,对于惩处串通投标,还是显得太笼统,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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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1:36:54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点:

除了楼主和大家分析的原因以外,招标人不特别注意也是一个原因。

有的招标人,喜欢用“综合评标法”。而且,要求以全体“有效”投标价,计算出评标“基准价”;

这就,无形中,给围标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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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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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1:41:30 |只看该作者
对啊。

《招标投标法》中的好多罚则条文还只是一万块,都13年了,那时的一万块搁在现在还觉得着吗?

例如: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串标也就是五万块,更加的觉不着。个人处五万块的百分之五,才几个银子?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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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1:44:12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项目的千分之五,是正常利润的十分之一吧,况且利润不止是这个数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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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2:32:23 |只看该作者
确实需要与时俱进,法律法规更是规范整个社会运行的,不及时进行修订就是对所有人的不负责。

另一个,一直以来人性本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以罚(而且是无关痛痒的惩罚)代管,怎么能形成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整个环境都风气不正,招标投标行业自然不能免俗。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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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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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3:57:35 |只看该作者
看了所有楼上所述,大家都分析了除了权力交易外的情形与目的。

其实现在围标、串标屡禁不止,还与政府部门某些领导权利交易有关。作为招标部门,你抓住了围标、串标的单位。如果领导不支持你禁止他投标和进行其它处罚。你说能打击的了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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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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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8-15 14:37:23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俗话说:当利润达到100%时,就有人敢于铤而走险; 当利润达到200%时,他们就敢于冒上断头台的危险。 而当利润达到300%, 他们就会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

     &nbs .. (2013-08-15 09:47) 
       马克思说的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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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8-15 14:54:46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上述这段话是英国经济学家托·约·登宁说的,后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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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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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22:25:28 |只看该作者
标贩子!听说过吗?

我们这已叫了好几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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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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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22:49:48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现有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以限制和损害招标人的权益为基础的。在这样的招投标制度下,招标人成了孙子,投标人成了大爷。投标人为所欲为、大闹天空就不足为奇了。

       老朽已说过多次,招标的 .. (2013-08-15 09:52) 
招标成孙子,这个话讲的太过了,投标人才是孙子,到哪里都是甲方最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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