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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y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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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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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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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5:52: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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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这种情形下,您认为招标人是“故意”违法吗?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204
      这法条要起作用,必须要细化。
(2013-09-16 14:05)
出现这种行为,即不再原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行为大多为故意行为,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非其心中所想,这也正是上面二十八条希望约束的,因为上面谈到的需要检验、检测等均属于招标人可以把控时间而纳入投标有效期,即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有效期时包括这部分时间。当然,这当中可能也存在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不了中标人,那就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重新招标后果。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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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6:55:43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出现这种行为,即不再原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行为大多为故意行为,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非其心中所想,这也正是上面二十八条希望约束的,因为上面谈到的需要检验、检测等均属于招标人可以把控时间而纳入投标有效期,即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有效期时包括这部分时间。当然,这当中可能也存在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不了中标人,那就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重新招标后果。个人见解。
         我怎么理解正是27号令第28条的不严谨,甚至法条的错误,才会导致这样呢?
         您的理解恰恰相反,您的理解是:正是第28条希望约束的。
        回到27号令第28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立法的本意是?投标人少于三个,竞争性不够,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暂不提12号令第27条,因为出现这样在评标过程中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可能性极小极小)
       投标有效期处理的两难问题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204  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个时候,招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显然按照法条去理解去操作,是有问题的。
       我的意思,第28条必须细化。
       1、接着上面的案例,在这个阶段,只要有一个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不管是哪类招标项目,招标人都不能重新招标。
       2、在开标后,评标前(我曾举例子:原定的评标场所因为交易中心安排不周的缘故,造成原定评标时间大大拖延。造成招标人担心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的工作,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是客观存在的,即我们通常理解的特殊情况下,当然不是招标人故意违法的。有业内专家对此提反对意见。......),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3、很特殊的情形,在评标过程中(这时段招标人书面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客观因素极小),招标人书面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是否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失败,从而要重新招标,应看是否符合12号令第27条。不符合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4、现有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其实时间已不短,招标人应该做好详细的招标方案,设定合理的投标有效期,高效完成招标工作。也就说是说,不提倡没有经过认真思考分析,就在招标文件规定了一个不合理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随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5、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文件失效,而不是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后,当然自动失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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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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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7:35:5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怎么理解正是27号令第28条的不严谨,甚至法条的错误,才会导致这样呢?
         您的理解恰恰相反,您的理解是:正是第28条希望约束的。
      &n .. (2013-09-16 16:55) 
同意

的确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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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23:54: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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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 23:27:3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怎么理解正是27号令第28条的不严谨,甚至法条的错误,才会导致这样呢?
         您的理解恰恰相反,您的理解是:正是第28条希望约束的。
       &n .. (2013-09-16 16:55)
      第2点,开标后,评标前这时段,原来的表述还是有问题。
    对于一下招标项目,如货物招标等,开标时,投标报价已公开,各投标人大概也可以判断自己是否中标。这个时候一旦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还是会存在......。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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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 23:57:4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2点,开标后,评标前这时段,原来的表述还是有问题。
    对于一下招标项目,如货物招标等,开标时,投标报价已公开,各投标人大概也可以判断自己是否中标。这个时候一旦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还是会存在...... .. (2013-10-01 23:27) 
这就是监管部门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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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8:48: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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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9:17:35 |只看该作者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这就是监管部门的任务了

 (2013-10-01 23:57) 
   这个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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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0:47: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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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这个怎么理解? (2013-10-06 19:17) 
在本不应该的阶段去发出不合理的要求 自然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但这并不违法 背后的问题自然归监管部门去调查了 否则要监管的干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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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08:50:37 |只看该作者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在本不应该的阶段去发出不合理的要求 自然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但这并不违法 背后的问题自然归监管部门去调查了 否则要监管的干嘛啊 (2013-10-08 10:47) 
  这个很难查证的。而且招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也不需要监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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