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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857号文》“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的本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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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18:04:57 |只看该作者

回 zxc1981 的帖子

[paragraph]
zxc1981: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7 生效日期: 1992-12-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92]价费字581号

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

佩服 zxc1981 居然还能提供文物级的《390号文》、《205号文》和《581号文》的电子版。
老朽只有纸质文件。
谢谢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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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07:45:27 |只看该作者
3楼和4楼的内容已补上。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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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20:57:04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国办 发〔2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国务院批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附件:国务院决定停止执行的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目录(34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停止执行的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目录
(3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
   8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13号    1985年1月29日
                                              ……
   18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7]52号    1987年6月6日
                                              ……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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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21:32:30 |只看该作者


    简单整理下时间表:


    1986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经审[1986]390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1990    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物调字205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和国发〔1987〕52号文关于为支持招标所需费用,可向委托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解决正常开支的精神
    1992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581号(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
    1998    《价格法》施行
    1999    《合同法》施行
    2000    《招标投标法》施行
    20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国办 发〔2001〕96号(国务院国发〔1985〕13号和国发〔1987〕52号停止执行
    200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2]52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200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20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0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发改法规[2004]1103号
           (原国家经贸委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经审[1986]390号  经贸委1986年7月8号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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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22:36:16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对于国内依法招标项目:
          1、现在,招标代理机构都是企业、公司,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于法(价格法)无据。
          2、招标代理机构有偿 服务的对象应是招标人,而不是投标人。(依据委托合同,同时代表招标人)
          3、如对投标人也是有 偿服务存在以下问题:
          a、代理机构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服务,违反《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b、服务最终受益是招标人和中标人,那对于未中标人是否存在不公平,是否是因为差别服务导致某人中标?那代理机构是否应给予未中标人补偿。如不存在不公平,对所有投标人提供了同样的服务,干嘛不收所有投标人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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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09:02:34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有偿 服务的对象可以是招标人和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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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09:06:27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招标代理机构有偿 服务的对象可以是招标人和中标人 (2013-10-05 09:02) 
对于一个项目同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有偿 服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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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1:01:16 |只看该作者
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最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付费”。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但最终受益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向招标人和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都是无可非议、天经地义的。
   
由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最终未受益,因此,不向他们收取招标服务费也是理所当然的。
   
在实践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取招标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无能为力,最终干脆放弃收取,也是无奈之举。
   
在这里,老朽实在不愿意责怪招标代理机构的衣食父母——招标人,他们不愿意缴纳招标代理费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如今的招标大都是“被招标”,给你招本就是无奈,还想要鸟代理费,真是异想天开!
     
至于中标人,是自愿来投标的,还拿到了合同,有可观的经济效益,不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又向谁收取?!
      
尊敬的、至高无上的公权力,您如果不准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无疑是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置于死地!

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已收了30年了。三方当事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30年相安无事,太太平平,已成为共识并得到遵守。

有人又想搞“创新”了,真是唯恐天下不乱!瞎折腾!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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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1:13:47 |只看该作者
    刚引入招标时,有关制度制定者的思想意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经过这么多年是该逐步按市场经济并依法办事了,在收取代理服务费问题上协会真应该为广大招标代理机构好好呼吁、争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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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9:28:53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857号文》出台的特殊背景

一、2002年4月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该《通知》规定,“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鉴于近年来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一直实行向中标人收费规定的实际情况,除已经改由委托人付费外,拟给予一定过渡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在过渡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暂实行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520号文》全文见6楼)
   
二、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颁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该《通知》的第二自然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1980号文》的全文见5楼)
.......
1.缺乏政策的延续性,未充分考虑到以往有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有关文件:《390号文》、《205号文》和《581号文》等文件。

[/table]
2.未充分考虑到以往近20年招标代理机构的实际收费事实:招标代理机构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依规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仅仅依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3.将中标服务费与招标代理服务费混为一谈,以为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就是招标代理服务费。
4.如果规定限制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总量,那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规定只允许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不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那就无视了曾经的有关法规,无视了曾经的事实,无视了20年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当事人的“约定”和遵守——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不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5.如果按《520号文》和《1980号文》规定执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将难以生存和发展,势必影响到中国招标的健康顺利发展。希望能够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和现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继续维持现状,继续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table=100%,#ffffff]     十年后,在我看来这简直就是无理取闹, 面对如此“幼稚”、“霸道”和“
荒唐”的理由,我们的小国务院居然就范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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