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饺子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关于拦标价公布日期问题

[复制链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1#
发表于 2014-2-13 17:48:06 |只看该作者
不赞同毛博士“即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的观点”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5095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4-2-14 11:23:0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没必要非得整个15日前发布控制价,没什么意义,投标人调整报价时间不用很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7

好友

4829

积分

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4-2-14 14:43:14 |只看该作者
同意毛博士的观点,条例出台后,明确规定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其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其做出的修改,理应在15日前做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0

好友

5101

积分

风云使者

14#
发表于 2014-2-14 15:13:44 |只看该作者
当时看到 条件上有这条
就这个来说
按条例上说 是顺清单一起发布的
当各交易备案中心那边给的还是按现的五天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5#
发表于 2014-2-14 15:37:17 |只看该作者

回 mrqbb 的帖子

mrqbb:
同意毛博士的观点,条例出台后,明确规定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其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其做出的修改,理应在15日前做出。
         按照条例的规定,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也就是说发出招标文件的时候,最高投标限价是同步发出的,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若认同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也就是说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投标截止时间有15天就可以了?显然不成立!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6#
发表于 2014-2-14 15:40:45 |只看该作者

回 mrqbb 的帖子

mrqbb:
同意毛博士的观点,条例出台后,明确规定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其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其做出的修改,理应在15日前做出。
       毛博士提到的,不是对其做出的修改。而是最迟的发出时间。
        修改的前提,是在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发出招标公告的时候,同步载明了最高投标限价。
        没有发出,就不存在修改!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27

积分

圣骑士

17#
发表于 2014-2-14 15:50:42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个就是实施条例是后颁布的,而且效力比部门规章大。
没有实施条列时,三天妥当。但是有实施条例后,再三天前公布应该是欠妥的做法。
个人观点,请指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18#
发表于 2014-2-15 08:51:11 |只看该作者
老朽以为,最高限价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唱标前公布。
最高限价(包括投资预算等)是招标人的核心商业机密,岂能提前公布。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5095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9#
发表于 2014-2-15 10:00:03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最高限价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唱标前公布。
最高限价(包括投资预算等)是招标人的核心商业机密,岂能提前公布。
以前也这么操作过,其结果是招标人给出的限价太低,所有投标人均超限价,流标。视招标为政治任务的招标人而言显然不是个好办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55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20#
发表于 2014-2-15 17:49:16 |只看该作者

回 wy072 的帖子

wy072: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虽然看似两个规定是矛盾的,实则很好判断。再有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自从《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还没有进行彻底的规范和整理。不过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无效。 (2013-10-27 14:37)
道理是明白的,招标办领导是糊涂的,我们通常是内行被外行管,还得低声下气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8 14:16 , Processed in 0.08037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