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brittany:
个人与钱老论证细节不尽相同,但我完全赞同钱老论证的核心论点:“中标服务费收取合情合理合法”。不能片面解读《857号文》和《1980号文》,而应理会“法的精神”。目前多由中标人支付中标服务费的方式仍然有诸多优势,无论从招标本身还是社会效益角度考虑本人都完全支持。
1980号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 |
857号文:
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何来合法性 原来可收中标服务费的也只限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 现阶段有偿 服务的收费都在《价格法》调整的范围,价格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