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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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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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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71#
发表于 2014-4-17 20:39:3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一般会有这一条“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正常来说应该是收文件,唱标,废标!如果为了避免麻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未按规定递交投标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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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72#
发表于 2014-4-22 09:33:01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我理解的基准价,应当以有效投标的报价为参考进行设置,而不是以所有投标的报价为基础。
  关于有效投标,根据七部委12号令27条的规定,应当是“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被界定为废标之后”的投标。因此,接收不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与评标基准价无关。
  但是,在只 .. (2013-03-18 19:34) 
可以否决的意思是也有可能不否决。可以,不是应当,必须。。不否决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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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73#
发表于 2014-4-22 09:50:5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政府采购法》没有就此问题有专门的法条规定,个人认为财政部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应该尽早修改这规定,否则,就是违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 (2013-07-14 11:58) 
法无规定即可行。这是法理的基础。
法规定三种情况可以拒收,但是,并不是就否定了第四种情况不可以拒收。这个逻辑是不通的。
没有规定第四种情况,第四种情况就可行,这是法理。
所以,从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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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74#
发表于 2014-4-22 09:56:04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法无规定即可行。这是法理的基础。
法规定三种情况可以拒收,但是,并不是就否定了第四种情况不可以拒收。这个逻辑是不通的。
没有规定第四种情况,第四种情况就可行,这是法理。
所以,从招标文件规定。 (2014-04-22 09:50) 
举个例子:

公民有****的自由,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除此之外的自由都没有了。你还有走路的自由,睡觉的自由等等。。。。 这个法律的意思是说如果有人不让你****,你可以告他违法。

同理。三种情况拒收,意思是如果有人接收了三种情况的话可以告他违法。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第四种拒收。。。。。。。

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有。。

所以,讨论了这半天其实好多人是没明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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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75#
发表于 2014-4-22 10:07:21 |只看该作者
我的回答是:招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以不提交保证金会被拒绝。

所以应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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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76#
发表于 2014-4-22 14:32:4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中,财政部18号令已经明确了,应交未交保证金的,在资格审核时按无效投标处理。那么就只能按照第二种方法,由评标委员会来确定作无效投标处理。
至于其他项目,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没说到具体的做法,那么就看当时招标文件的规定,到底是拒收还是评标来判定做无效投标,只要文件里头写明,那么也就没有什么争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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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77#
发表于 2014-4-22 16:41:49 |只看该作者
应当收投标文件。对于未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格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该否决的否决。招标阶段只负责收取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是否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密封除外)等实体性的意外情况不做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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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78#
发表于 2014-4-22 17:09:55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就要交,没交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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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79#
发表于 2014-4-23 09:09:30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我的回答是:招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以不提交保证金会被拒绝。

所以应该拒收。

 (2014-04-22 10:07) 
而且,唱标时要说明是否提交了保证金的。此时没有提及其他部分的投标文件是否提交,就是说明保证金是个特殊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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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80#
发表于 2014-4-23 16:36:45 |只看该作者
建议采用第二种,投标文件收起来,至于文件是否合格就留待评标阶段解决。当然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应该考虑清楚对投标保证金如何规定。
个人觉得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是1)密封不合格;2)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文件;3)没有购买招标文件;4)没有成功在网上注册(包括国际标的在招标网上成功注册;有些地方政府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得在其政府采购网上响应的),其他的都应该收。
对于第一种拒收的做法个人觉得有点武断,举例说明: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并且该项目能够使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放在其投标文件里一起提交(我的理解是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所以这样做是完全合理的),这个时候拒收投标文件肯定就不妥了吧。
如果是我的话,会收投标文件,至于是否属于有效投标则由评标委员会判断,当然会在招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中加入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的条款,这样评委的评审就有了依据。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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