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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zcd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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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标与无效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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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1#
发表于 2007-2-14 12:35:18 |只看该作者
Laochan前辈,本人有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中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具体是指什么情况?

假设有这样一个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但采取国际招标的形式,三家参加投标,其中一家有商务和技术方面的条款导致该公司的投标无效,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按国际招标,只剩两家也可以继续评审下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项目应该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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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22#
发表于 2007-2-14 14:27:39 |只看该作者
答20楼:
《政府采购法》有许多条款的规定都是让人无法理解的。
政府采购的国际招标可按国际招标的规则办。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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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3#
发表于 2007-2-15 09:37:01 |只看该作者
多谢,呵呵
我们就是碰到了这样一个项目,属某市的政府采购项目,机电办已经在国际招标网上批复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但采购办却发文要求该项目废标,搞到我们招标机构无所适从,现在还在交涉之中,希望机电办能支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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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4#
发表于 2007-6-14 23:03:21 |只看该作者
感觉还是18号令的说法和其他法规中的概念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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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5#
发表于 2007-7-24 10:54:24 |只看该作者
法律  这么严肃的事情怎么也是乱糟糟的呢?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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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26#
发表于 2007-7-26 18:34:43 |只看该作者
在商务部13号令中很少有用"废标"这个词,而是用有效或无效投标,或者说"投标将被拒绝",我认为这样比较合适.不知道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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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7#
发表于 2007-8-3 09:49:40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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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8#
发表于 2007-8-24 12:34:00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一下。这就是知识
一缕情丝,附在细微的情感,将会淋漓尽致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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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9#
发表于 2007-12-16 12:25:13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都有一定的责任,评标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招标代理工作不够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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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0#
发表于 2008-6-8 15:19:27 |只看该作者
问:视投标为“废标和无效标”之前,都要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都需要拆封投标文件,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被废的标和无效标”在被废和宣布无效以前都是有效标?
都最后还是要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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