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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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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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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09:13: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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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zgb:

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你的一般认为,重新评审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还有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结果是否有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是否有效?最好提供法律依据。
  简单说下,仅供参考
    以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为例,本人认为至少有3位以上评标专家(3、4、5)出现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才能认定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当评标专家出现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按照条例第71条的规定,都要求其责令改正(即重新评审),您想想“评标委员会”都被认定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其后续如何处理呢?
    这就是十楼想要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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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4:25:38 |只看该作者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你的一般认为,重新评审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 (2014-01-19 19:22) 
    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结果当然无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当然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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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6:11:42 |只看该作者
1.既然法律规定了“责令重新评审”,那么就已经很明确地表明:原评审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无效。——这点应该不存在歧义吧。
        2.至于是否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个人倾向于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新评标委员会中不得包含原评标委员会中的成员。——相关依据是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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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20:04:0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简单说下,仅供参考
    以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为例,本人认为至少有3位以上评标专家(3、4、5)出现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才能认定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nbs .. (2014-01-20 09:13)
翻阅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检查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P174-175页对《条例》第71条的【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再翻看P158-159第63条第1款释义,其中关于“责任改正”的释义:一是责任改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行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使潜在投标人有机会申请资格预审或者参加投标,能够与其投标人进行平等竞争。严格地说,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制裁,而是对违法行为及违法后果的纠正,以强制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责令改正适用于能够改正的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取责令改正,包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主动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等。
同时再翻阅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由李显冬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quot294-296【本条主旨】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的法律责任。【条文理解】本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第56条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和责任的规定还有本条例的第72条,本条是关于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认定。其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包括修改、歪曲、直接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则评标,不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一)一般违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违法行为,一般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确有违规违法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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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21:56: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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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zgb:翻阅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检查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P174-175页对《条例》第71条的【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 .. (2014-01-20 20:04) 
您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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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08:48:57 |只看该作者
最后,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责成业主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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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08:55:24 |只看该作者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最后,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 .. (2014-01-23 08:48) 
    行政监督部门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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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6:17: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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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行政监督部门失职! (2014-01-23 08:55) 
行政监督部门失什么职?最好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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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09:06:08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应被认定为:评标无效。
   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改正,其实就是责令其重新评标(当然情节严重的,还可以......)。
   而不是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在这个问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并没有存在违法的行为,责令重新招标,显然“劳民伤财”,造成的更大的不公以及时间等的浪费。
   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因为没有法条直接写上“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评审”,而不懂执法乱执法。再试想下,原30号令是有相应规定的,单只是针对施工招标。若货物招标呢?难道就不是重新评审,而是重新招标?
    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我们按条例71条,在结合招法立法目的以及因遵循的原则,是可以得出重新评标这结论的。
     so......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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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0:22: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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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应被认定为:评标无效。
   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改正,其实就是责令其重新评标(当然情节严重的,还可以......)。
   而不是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nbs .. (2014-01-24 09:06) 
该项目在浙江省,结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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